1。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
2。負責本市生育保險(含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工傷保險醫療(康復)費用及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貼核銷工作;
3。負責社會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理醫保卡及異地就醫確認;
4。負責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預、決算的編制,審查、撥付醫保醫療費用;
5。負責與社會保險醫療定點(協議)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對其進行指導、考評、監督;
6。負責為社會醫療保險運行分析、決策和信息系統建設等提供數據,並對醫療服務信息系統數據標準庫管理、維護;
7。負責市屬公費醫療管理工作;
8。負責對本市獨立統籌區(行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為政府舉辦的經辦醫療、生育保險業務的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隸屬醫療保障局管理。責受理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基金的核定、支付、管理以及其它日常事務。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離休幹部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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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