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沖基金是指由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組織結合後,采用對沖交易手段和高風險投機為手段而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也稱避險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
與公募基金相比,對沖基金普遍使用金融杠桿 (Leverage)。與壹般的個人投資者相比,對沖基金的投資者往往是所謂復雜的或者合格的投資人,包括高凈值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美國,所謂復雜的或者合格的個人投資者的定義是: 擁有至少100萬美元的凈資產(不包括自己的主要住宅),或者是在過去的2年中至少有20萬美元以上的年收入(30萬美元以上的年收入,如果是已婚)並且預期今年的年收入維持在同樣的水平。
2、對沖基金的商業模式,首先是基金的組織架構。對沖基金是個投資平臺,對沖基金的商業模式(主要是指法律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金註冊所在地的征稅與基金投資人的納稅情況而定。對沖基金的壹般商業模式是有限合夥人制 (Limited Partnership) 或有限責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3、對沖基金常用的投資策略包括全球宏觀策略、趨勢性投資策略、事件驅動投資策略和相對價值套利策略等。投資策略靈活,杠桿使用普遍,在多個區域市場,多種資產類別建立風險敞口,壹般以流動性強並且交易量大的交易所產品和外匯產品為主。
4、在大多數國家,只有所謂復雜的、合格的高凈值個人和機構投資者才有資格投資對沖基金。這批投資者對於投資對沖基金的風險以及相關的回報都有充分的理解和認識。
對沖基金行業的風險管理有兩個方面: 第壹,對沖基金經理的風險管理;第二,對沖基金投資人的風險管理。
對沖基金經理會采取壹系列的風險管理措施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很多大型的對沖基金采用了在資產管理行業最復雜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最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很多大型的對沖基金設有專職的首席風險官和風險管理團隊。他們在全面企業風險管理的框架下識別、測量、監控、報告和管理投資風險。
5、在過去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對沖基金曾被視為極其神秘並擾亂市場的洪水猛獸。而近二三十年來,在全球市場進行投資的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上述看法不僅是片面的而且是錯誤的。恰恰相反,對沖基金在全球市場進行資產配置和投資過程中起著積極作用,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6、投資者可以利用投資對沖基金來增加投資組合的多樣化從而減少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對沖基金經理可以選擇使用特殊的交易策略和金融工具來減少市場風險從而取得與投資者風險偏好壹致的風險調整後的回報。
7、在香港,絕大部分的對沖基金規模在1000萬至5000萬美元左右,進入1億至5億美元級別的算是大的。規模10億美元以上的通常都是全球宏觀投資型或是由集團經營的,而且多以歐美機構客戶為主。索羅斯那種達到百億美元級別的全球宏觀型基金,在香港市場占比權重較小,通常只是部分資金投入香港,以達到資產配置多元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