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壹般當月申領,下月發放,審核時間壹般在五個工作日左右。如果申請人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影響審核,那麽時限會比較慢,最遲壹個月內可以完成審核。
申請失業救濟金的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
2.就業創業證明;
3.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借記卡或存折;
4.我書面申請。
失業福利的好處:
1.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其家庭基本生活;
2.失業期間患病住院,可申請醫療救助,失業期間死亡可領取失業保險金16個月;
3.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領取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這些補貼有的是直接發放給失業人員的,有的是培訓後報銷的,還有的是對培訓機構的補貼。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缺點:
1.正常領取失業救濟金時,會記入檔案。如果妳因為個人影響力差而失業,會對妳接下來的工作產生影響;
2.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的失業救濟金中,有壹部分會被用來支付職工的醫療報銷,自動從失業救濟金中扣除,使他們的社保被切斷,影響以後的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