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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國民間集資產生的作用及後果?

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坎坷之路

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尤其是沿海地區農村,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從1986年開始,農村民間借貸規模已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企業之間,特別是民營企業之間的直接臨時資金拆借或高於銀行固定利率性質的民間借貸數量巨大,估計僅2000年企業之間直接拆借或借貸的金額高達800~1000億元人民幣。然而,相對於巨大的民間資本規模,我國的民間金融規模並不大,據有關估計,我國民間金融總量大約在3000億元,占全國金融總量的0.3%。這也說明,我國的民間資本潛力巨大,民間融資尚未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雖然,我國目前並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但真正的民營銀行迄今為止還只有民生銀行壹家,其它進入銀行業的資本都是以參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銀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沒有壹家是民間資本控股的。我國目前正在由徐滇慶教授組織的5 家民營銀行的試點研究工作(這五家民營銀行是:沈陽瑞豐銀行、廣東南華銀行、深圳民華銀行、江蘇蘇南銀行、西安長城銀行,參與試點的企業包括:東宇集團、申達集團、豐嘉集團、誌高空調公司、中科智擔保公司等),已進行了幾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但至今沒有壹家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所以說,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還處於邊緣地位。

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壹級)

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國民間資本蘊藏著巨大的能量,目前3000億元的民間金融總量,相對於8萬億居民儲蓄存款和12萬億民間資本來說,現有的資本市場還遠沒有將民間資本充分激活。我們目前的任務就是要尋找民間資本的多種投資方式。其主要途徑有:

民間金融公開化、合法化(二級)

壹是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錢莊、企業集資等取得合法形式,銀行監管機構對其加強監管。對壹些確具備壹定的註冊資本金、能夠依法經營、履約率較高的私人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應允許其在壹定期限內轉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加強管理和監督。二是鼓勵民間資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既可以借鑒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模式,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又可以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從體制上為農村金融機構更廣泛地吸收社會資本金、增強服務功能創造條件。目前,江蘇無錫、江陰、張家港三市的農村信用社組建了農村商業銀行,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開辟了壹條道路。

大力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各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二級)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作為壹種增量改革的形式,對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沒有體制外的民營銀行出現,體制內的國有銀行就沒有競爭對手,體制內的問題也沒有途徑來解決。就像國有企業的問題要通過發展民營企業來解決壹樣,民營銀行的發展也是解決國有銀行問題的手段。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民營銀行,而是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規模與如何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管。

發展投資基金和信托基金(二級)

我國銀行系統集中了巨大的個人財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龍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這些民間資本投入經濟建設,目前有些地方已進行了壹些有益的嘗試。如上海,通過信托基金,民間資本(個人儲蓄存款)購買基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民間資本進入原來的國有經濟領域,既實現了所有制結構調整,又實現了融資方式的變革,壹舉兩得。因此,我們要把更多的國有企業經營領域放手給非公有制企業來經營,給非公企業更寬松的環境,更多的融資方式,如投資基金、信托基金等,居民將其儲蓄購買投資基金、信托基金,通過市場運作方式,引導民間資本流向原來的國有部門,實現對國有部門股權結構和經營機制的轉換。這樣可以提高原國有部門經營的運行效率,符合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

發行企業債券(二級)

相對於股權融資,債券融資有其優勢,因為,股權涉及到分紅,而債券只需還本付息,如果經營得好,債券發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資金回報率。真正效益好的企業更希望發債融資,把利潤留在本企業,而不是用來分紅,這樣就能鼓勵企業債券融資,就會徹底改變目前股市火爆、債市冷落的局面,同時也從根本上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結構。

發展三板市場(二級)

我國目前已建立了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三板市場初具規模。經濟轉軌時期形成的產權交易市場和證券櫃臺市場是我國三板市場的雛形。三板市場的目標就是要彌補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間資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發民間資本的增值能力和促進企業股權流動作為主要目標。因此,在我國的民營企業無法進入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的情況下,盡快發展三板市場,引導更多的民間資金進入三板市場,流向民營企業,是促進資金供求平衡的有效辦法。

發展民營金融需要制度保障(壹級)

我國的民間金融目前處於壹種無序狀態,所以,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現民間金融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民營金融需要建立壹套嚴格的制度作保障,要盡快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正常進入和退出機制及嚴格的監管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二級)

不論是民間借貸、各種標會、私人錢莊,還是民營銀行,都需要壹定的保障機制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這種機制就是存款保險制度。有人擔心,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會造成民營銀行的道德風險,甚至是由經營好的銀行為經營差的銀行埋單。其實,只要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這類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但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利益無法保障,民營金融就發展不起來。存款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存款人利益,並不是保證每個參與保險的金融機構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補償。所以,金融機構壹旦因主觀原因出現經營危機,保險機構有權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險體系或由其它金融機構對其接管或兼並,把銀行經營不善引起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利率市場化與貸款擔保制度(二級)

目前來說,我國尚未實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只有農村地區已開始進行試點,所以,銀行仍舊只願意貸款給國有企業,而不願意貸款經民營企業。我們壹方面要盡快創造條件,實現利率市場化,讓資金價格來調節資金流向,實現資金供求平衡;另壹方面,政府應鼓勵、支持和規範民間擔保公司的發展,使其更好地為民營企業融資服務。政府建立擔保公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而不是把民間擔保公司整垮或擠出市場。相對於民營企業的巨大資金需求來說,目前的擔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為民營金融的壹種制度保障,應當得到鼓勵與支持。

破產清算制度(二級)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統壹的、完善的破產清算制度,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有三方面:壹是國有企業適應於破產法,非國有企業適應於民事訴訟法。二是破產清算要主動申請,所以,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不能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就為破產企業逃避債務提供了方便。三是壹部分債務人通過提前受償使銀行的債權不能公平受償。債務人自己不申請破產,企業資不低債時,壹部分得到消息的債權人采取訴訟手段,取得債權,提前受償,而銀行的債權則往往在進入破產程序後才開始受償,造成嚴重損失。要盡快建立包括法人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合夥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破產制度,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施細則。

征信制度(二級)

信用制度是保證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機構降低風險和民間資本進入正規融資體系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包括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夥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信用數據庫。隨時向客戶提供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黑名單,以保證金融交易中有關當事人的利益。

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二級)

金融業是壹個高風險行業,所以,對進入者必須有嚴格的規定,如註冊資本、經營場地、經營範圍等,另外,在原有民間金融機構正規化的過程中,它們過去是否守法經營、有無損害存款人利益的行為,都是可否進入金融業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金融業的市場準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對責任者的懲戒制度(二級)

對於民營金融機構的風險,不僅來自於借款者,而且來自於機構本身。如何防範銀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是發展民營金融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必須對銀行業經營者建立懲戒制度,以強化其責任意識,保證其合法經營並主動防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