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號)
《青島市城市房屋***用部位和***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
市 長 杜世成
二○○壹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島市城市房屋***用部位和***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用部位和***用設施維修管理,明確維修責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用部位,是指單幢房屋相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樓板、屋頂、梁、柱、內外承重墻體和基礎等)、戶外墻面,以及***用的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廚房、廁所等。
房屋***用設施,是指單幢房屋相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供電線路、照明、單元防盜門等設施。
第四條 市和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用部位和***用設施維修(以下簡稱房屋維修)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房屋維修責任由相關業主***同承擔,其房屋維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擔:
(壹)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維修,由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二)***用墻體的維修(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維修),按照各業主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三)樓板結構部位的維修,其毗連層上下房屋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四)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維修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五)可上人屋頂的維修(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等),如為各層所***用,由維修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的業主按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如僅為部分層使用,使用層房屋的業主分擔50%,其余50%由維修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六)***用戶外墻面、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維修,由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七)***用廚房、廁所的維修,由各業主按戶分擔。
(八)房屋***用設施的維修,由各業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第六條 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組織業主實施房屋維修。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負責委托維修單位或者組織業主實施房屋維修;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暫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組織房屋維修的職責。
第七條 房屋維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房屋維修申請,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核實是否屬房屋維修範圍;
(二)經核實屬房屋維修範圍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分擔房屋維修費用的意見,擬定房屋維修計劃、預算明細以及房屋維修費用分擔的相關業主名單後,向全體業主公示;
(三)公示後5日內,業主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業主委員會按規定收取房屋維修費用;
(四)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或維修單位實施維修,或者組織業主實施房屋維修;
(五)實施房屋維修後,實際支出的房屋維修費用由業主委員會向全體業主公布,多退少補。
第八條 已建立房屋***用部位及設施維修基金的,業主可按規定到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提取維修基金,支付房屋維修費用;提取的維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維修費用的,差額部分由業主支付。
第九條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內的房屋維修費用開支,按照房屋保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因侵占房屋的***用部位和***用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壹條 裝修、維修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用部位和***用設施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二條 因房屋維修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三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