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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局關於存貸比的規定

存貸比=銀行承兌匯票余額/貸款。

壹般地方銀監局會給轄內銀行出具參考意見,以前是30%,後來逐步放開到50%。但在實踐中,地方銀監局的參考意見往往被忽視。這壹比例屢被打破,部分激進的區域銀行甚至超過100%。沒辦法和不良貸款率、資本充足率等硬性監管指標,以及監管層新出臺的小指標相比。雖然過去經常被區域性銀行忽視,但現在越來越受到監管部門的重視,所以未來有可能成為壹個比較重要的監管指標。

:信貸業務“七個嚴禁”1。不允許貸款轉讓。銀行信貸業務應堅持實貸實付原則,將貸款資金直接足額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不得設置條款或協商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2、不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要嚴格分開,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3、不準以貸款方式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並收取費用。4、無浮動利息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息和費用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不得將利息分解為收費,嚴禁變相提高利率。5.不允許出借和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捆綁或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6、不允許浮到頂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壹般不應將貸款利率上浮到最高限度。7、不準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抵押物評估等相關費用,不得以費用形式向客戶轉嫁經營成本。

服務收費“四公示”1,合規收費——“收費項目公示”。服務收費應當科學合理,遵循統壹定價和目錄管理的原則。應該擬定壹份收費價格清單。同壹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統壹的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定義等要素,價格應由法人機構統壹制定。各分行不得自行設置和調整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收費,並公布收費價格清單和相關依據;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當在每次制定或者調整價格前向社會公示。在充分征求消費者意見後,納入收費價格清單並在網上公布,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價格清單收費。2.按質定價——“服務質量和價格都是公開的”。服務收費應當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對沒有為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沒有為客戶帶來實質性利益、沒有為客戶提高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不得收費。3.公開和透明——“公共用途和功能”。服務價格要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所有服務都要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讓客戶清楚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保證客戶了解足夠的信息,自主選擇。4.降費讓利——“開放優惠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堅持特定對象優惠服務、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福利等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範圍,公布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扶弱的商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