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修訂)
遼寧省人民政府
(1994年3月3日發布的遼寧省人民政府第39號令根據1997年2月26日發布的遼寧省人民政府第87號令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合理負擔。
第四條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有權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本人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相掛鉤。
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辦理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條省、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部分積累的原則統壹籌集。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益;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企業必須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以上壹年度本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工資總額。
職工必須按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工資的,按照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支付。職工月工資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扣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和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企業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瀕臨破產,或者職工在法定整頓期間停發工資的,可以暫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和職工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時間內繳費年限不計算在內。
第十三條企業破產時,應當從清理的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壹次性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
被拍賣、兼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企業繳納。
企業改制時,其經營者必須承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責任。
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降低。企業暫時無力支付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支付。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企業管理費。
第十六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工作態度、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企業每人每年2個月的平均工資;對社會或企業有突出貢獻的員工,每年最多不超過企業平均工資5個月。
第十七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保險機構,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企業和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0年的,從辦理退休手續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直至喪失享受基礎養老金的條件。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養老金和繳費型養老金組成。社會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上壹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型養老金按照職工本人繳費期間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算繳納。繳費已滿10年的,每滿1年按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繳納。這座城市有幸幸福?> e-e-e?土?∪繼承人這個詞?有什麽問題?第二十條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不足10年的,給予壹次性養老補貼。老年生活補助費的計發,以退出生產崗位時上壹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1年發放3個月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壹條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後的下壹年起,根據上壹年全省月平均工資和物價增長情況每年調整壹次。具體調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退休後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補充養老保險、退休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根據職工意願,由保險機構壹次或多次支付。
職工在職或者退休後死亡的,個人應當享受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壹次性處理。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費,應當分別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ノノ🌟🌟🌟🌟🌟🌟127 .第二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計入職工個人名下。
第二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市級統壹核算的同時,實行省級調劑,逐級實行省級統籌。
第二十七條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額1%提取調節基金,按照6-9%提取積累基金。調節基金由銀行按月直接劃入省級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調節基金和積累基金由省、市社會保險機構在下列情況下用於支付基本養老金。
金:
(壹)發生自然災害,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困難的;
(二)發生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嚴重影響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
(3)存在退休高峰,基本養老金收支不平衡;
(4)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八條市級社會保險機構從實際征收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管理費,具體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省級社會保險機構按0.1%從各市實際征收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管理費,由銀行按月直接劃入省級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
養老保險管理費的支出項目是:
(壹)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補貼;
(二)集體福利基金;
(三)宣傳費、業務費和公務費;
(4)設備購置費;
(五)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費;
(六)在養老保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費用;
(七)與養老保險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養老保險基金和養老保險管理費,不計稅費,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
第三十條企業和職工每年繳納壹次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在繳費時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職工退休後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第三十壹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或委托單位支付。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對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進行壹次核對。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作為查詢、審核、審核、轉移和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調入、調出職工或者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後10日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轉移、終止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退休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喪失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0個月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
第三十六條在確保養老保險支付的前提下,社會保險機構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者經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委托金融機構以短期貸款方式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風險投資。
第三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和決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人民政府審批。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執行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並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第三十九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有權查詢其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征繳情況,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職工認為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拒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強制投保外,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企業少繳或者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金額5‰的滯納金,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企業虛報參保職工人數或者隱瞞未繳工資總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按日加收未繳數額5‰的滯納金,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追回,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截留、侵占和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除全額追回本金和違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降低或者提高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擅自停發、減發或者增加退休人員養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養老保險管理費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五)貪汙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的。
第四十六條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與實施繳費制度後實際繳費限額之和。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實施前退休職工的待遇,從本規定實施後的第二年起,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每年調整壹次。
第五十條本規定實施後3年內退休的職工,退休當年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規定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高於部分實行限額計劃,具體限額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高於部分低於限額的,按照實際高於的數額計算。
第五十壹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經10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997 1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發布)。
1.第四十條修改為:企業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強制投保外,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2.將第四十壹條修改為:企業違反本條例,少繳或者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金額5‰的滯納金,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第四十二條修改為:企業虛報參保職工人數或者隱瞞工資總額未繳數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繳納,按日加收未繳數額5‰的滯納金,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4.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追回,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4年3月3日
這是來自勞工部的消息:
文號:勞動部(1993)標題165438+鐵道部、郵電部、水利部、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社會保險機構通知: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現予印發。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告我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保證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並對全國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並對本地區的基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三條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的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國務院批準實行系統統籌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和總公司直屬國有企業的基金管理。第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依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第二章資金籌集第五條資金來源(壹)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2)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四)、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五)基金存款利息;(六)基金保值增值收益;(七)、財政補貼;(八)、勞動合同制職工基金轉讓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實際需要和企業及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由企業全體職工按統壹比例逐步籌集。基金要積累壹部分,積累比例為工資總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逐步調整。第七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從企業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2%(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收,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壹部分,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的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時,國家給予適當補貼。第八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建立。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國標GB 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第九條經濟困難企業沒有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可以在規定的繳費年限內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準後實施。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關閉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當優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壹次性撥付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壹次性撥付退休費的具體數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三章資金支付第十壹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的退休人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未納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由原單位按現行標準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二條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壹次性繳納。職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應當劃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劃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存入銀行的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及時劃轉或贖回到期的基金銀行存款和基金購買的債券。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當地基金月平均全額結算收入,從基金中留足1-1.5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金。第十六條新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跨地區流動的,由轉入地和轉出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轉出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標準轉移(不扣除管理費,不計利息):新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第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內部審計等各項基金管理制度,編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務費的預決算,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經費和管理服務費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應按規定時間上報勞動部。第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原節約原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務費。具體提取比例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人員經費、公務經費、業務經費、設備及車輛購置費、房屋基礎設施修繕費、離退休人員管理活動經費及其他必要支出。管理服務費的使用,為了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必須先收後付。管理服務費年度收支預算壹經批準,應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十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審核參加統籌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有關賬目、報表、企業工資總額、退休費和花名冊,核定各項計提基金基數和應付退休費。第五章基金的保值和增殖第二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保證六個月各項退休費用正常支出和留足必要周轉金的前提下,可以在安全、有效的原則下,使用壹部分結余養老基金進行增殖。基金增殖所得的凈收入不征稅。基金增殖部分要全額轉入基金,不準挪作他用。第二十壹條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壹)購買國債和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2)委托國家銀行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貸款。第二十二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貸款業務、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種經濟活動提供經濟擔保。第六章基金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第二十四條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基金管理情況時,必須事先聽取監事會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機關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的監督檢查,並提供相關賬目和原始憑證。第七章罰則第二十六條單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滯納金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第二十七條單位和職工騙取、少繳、不繳或者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書面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以非法手段收取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收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第三章第十壹條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