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功能:
第壹,保險肯定有風險。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就是這種補償不是恢復被破壞的原物,也不是補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可以計算的。在人身保險中,人本身的價值是無法計算的,但人的勞動是可以創造價值的,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損失,從而減少個人或家庭的收入,增加支出。因此,人壽保險是以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方式彌補這種經濟上的增加,而不是保證人們恢復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關系。保險制度是將損失分攤到許多單位,以減少受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被保險人* * *共同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賠償基金,* * *共同獲得保障。
四、保險繳費必須合理。保險賠償基金由被保險人分擔。為了使每個人的負擔公平合理,需要科學地計算貢獻。
第壹,自願。商業保險的法律關系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自願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的,而社會保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
二是有利可圖。商業保險是壹種商業行為。無論公司采取什麽組織形式,商業保險的目的都是盈利,而社會保險是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
第三,從業務範圍和保險利益的賠償給付原則來看,商業保險既包括財產保險,也包括人身保險。投入相應數額的保險費,可以在保險價值範圍內獲得相應數額的保險利益,體現了多投少保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僅限於人身保險,並不因投入的保險費多少而有所區別保障,體現了基本社會保障的原則。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壹種損失分配方式。保險基金是用大部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費建立的,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保險是壹種經濟制度。表現在:(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保險屬於經濟範疇,揭示了保險的本質和本質。
從法律上講,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通過繳納保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獲得賠償,而保險人則有接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①保險是合同法律關系;
保險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3)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另壹方無法控制的事故;
⑤保險人承諾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支付金錢或其他類似賠償;
⑥保險應以保險單的形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