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假疾病證明書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
醫療診斷證明是指醫療單位出具給患者或其家屬的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重要醫療文件, 它包括出生證明、健康證明、疾病證明、診斷證明、傷殘證明、功能鑒定書、醫學死亡證明等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
慢性疾病範疇:
1、疾病包括:原發性高血壓(‖期)、心臟病並發心功能不全 ;
2、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風濕性關節炎 ;
3、慢性活動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 ;
4、癲癇、精神病 5、肝豆狀核變性、失代償期肝硬化 ;
6、飲食控制無效糖尿病、系統性紅斑狼瘡;
7、帕金森綜合癥、重癥肌無力 。
辦理流程:
1、審核戶口本、合醫本;銀行卡 ;
2、審核病歷或者疾病證明書、確定疾病是否在報銷範圍;
3、審核病歷和化驗報告單、以及發票、確定可報銷總金額;
4、在合醫系統的慢性病補償管理中錄入慢性病信息;
5、完善慢性病患者檔案;
6、制作慢性病月報表申請書交分管領導簽字;
並按人將銀行卡;並合醫證,戶口冊復印件,並系統報銷清單和發票歸檔上交縣合醫。
法定慢性疾病補助規定:
1、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慢性病付標準為200元。定點專科醫院中的壹級醫院慢性病起付標準為200元,二級醫院起慢性病付標準為400元。在起付標準以上、門診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按比例報銷,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
2、患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門診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年支付限額,在此基礎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額增加200元。
3、門診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間不能同時享受門診醫療待遇,核算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時,門診醫療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合並計算。
4、門診特殊疾病醫療待遇按住院標準執行,壹個參保年度內只計算壹次起付線,起付標準按照就診醫院級別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