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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喪葬費和工資應該如何收取?

法律主觀性:

退休人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應當在3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喪葬補助金。辦理時填寫《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申請表》,交社區蓋章。社保員簽字後,持退休人員火化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到社保局養老保險服務大廳辦理喪葬費。長期居住在非火葬區的退休人員,除填寫《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申請表》外,還需提供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證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非火葬區證明和公安機關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應當同時申報死亡,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直系親屬每月領取的救助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定後,填寫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檔案,采集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信息。從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向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發放生活救濟費。各地喪葬費各不相同。壹般是壹次性補助3個月的基本退休費。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