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保費用是計入管理費用還是在工資總額的14%範圍內?
答: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其他相關費用。職工工資包括:(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當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報酬和非貨幣性利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終止勞動關系的補償除外。在測算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計提依據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比如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按照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社會保險費。
因此,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保障費用,應當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按照職工服務的受益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
因此,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超出範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並進行納稅調整。而不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的幅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