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和契稅: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標準: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房屋維修基金應該怎麽算:
壹般情況下,公***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同所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最終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業主要先後到相關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多個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等九大事項。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臺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同所有。壹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