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目的是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於2015年2月17日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資金的來源包括:
(壹)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二)保險機構清算時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章制度;
(二)制定、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參保機構適用的費率;
(四)收集溢價;
(五)管理和使用保險存款資金;
(六)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歸還存款人的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