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未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資金。它是國家預算資金的必要補充,具有分散性、合法性和專用性的特點。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類財政資金。財政部:“從2011 1 1起,將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由地方財政和有關資金集中支配的各種附加收入;國有企業和主管部門持有的各種專項資金;行政事業單位自收自支資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未納入預算的企業收入;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基金和附加收入;主管部門所屬單位應當集中支付資金;鄉鎮自籌和鄉鎮統籌資金用於鄉鎮政府支出;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預算外資金的特點:
1,財政。預算外資金也是財政資金,但不是中央財政集中分配。支配權和使用權歸地方財政和相關行政事業單位,采取收支兩條線的財政專戶管理方式。
2.特異性。從預算外資金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大多數情況下,設立預算外資金是為了保證壹些專項支出。新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預算外資金可以統籌使用,不改變資金性質。
3.分散。預算外資金是壹種非集中的資金,由各種項目組成,分別由各地區、各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無論從資金來源,還是從使用單位和用途來看,都不同於預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