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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養老保險管理條例

日前,經吉林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吉林省農村獨生子女夫妻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在全省試行。這項制度的實施,將有助於探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鼓勵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提高農村獨生女兒夫婦晚年生活水平。

吉林省農村獨生子女戶養老保險采取個人繳費與集體補助、各級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保險費;堅持被保險人自願參保,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相對的原則。保障對象為具有本省農業戶口,男23周歲至60周歲,女265,438+0周歲至60周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獨生子女夫妻(含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夫妻)。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按季度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費由參保人繳納,國家、省、縣(市)政府和社會經濟組織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給予適當補助。記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金額暫定為每人每年400元、600元、800元三檔,由參保人自願選擇。繳費水平根據農村居民純收入增長水平進行調整。省、縣(市)將當年財政預算用於同級農村獨生子女夫妻養老保險試點補助資金。建立農村夫妻養老保險儲備金,繳費補貼記入建立儲備金的個人賬戶。其中400元等級補貼計入備用金30元,600元等級補貼計入備用金36元,800元等級補貼計入備用金42元。農村獨生子女夫妻養老保險儲備基金主要用於個人賬戶儲存額歸集後參保人仍然在世時的養老支出;調整養老保險待遇增加部分費用;養老金支出增加超過15年;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個人養老金低於50元標準的,支出不足部分按規定支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和儲備金由縣(市)政府建立財政專戶分別管理。

農村獨生子女夫妻養老保險制度明確規定了繳費條件: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從制度實施之日起,44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累計繳費必須超過15年;45歲至56歲的被保險人必須年滿60歲;57至60周歲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繳費不足3年的,需要按照保實的繳費標準補繳3年。被保險人60周歲以上,繳費超過15年。每滿壹年,養老金每季度增加6元。從制度實施之日起,按規定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並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人員,按規定核定的養老金按季不足50元的,補足到50元。養老金和最低養老金標準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儲備基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

為做好這項工作,吉林省建立了農村夫妻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人口計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含社會保險局)、財政等部門組成,負責政策指導、試點啟動、社保經辦、基金運行監管等工作。在省人口計生委設立啟動辦公室,負責組織初期啟動工作。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參保人數的統計調查、參保人員的資格認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地方養老保險和基金運營政策,調整繳費水平和待遇水平等。,並指導各機構開展工作,監督基金的安全運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以及資金的監管和運營。社會保險局負責參保人員申辦、養老保險費征繳、待遇支付、個人賬戶設立和管理,制定基金收支測算方案和財務、統計、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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