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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排網:什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而設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資金的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

契約性基金基本架構

圖1:契約性基金基本架構

私募證券基金壹開始是以信托加投顧模式的“陽光私募”出現,歷經約10年的發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之後,才首次賦予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礎。從監管政策發展沿革來看,主要有以下四個發展階段:

●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前,私募基金必須借信托、券商“陽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夥型”的形式設立。

● 2013年6月1日實施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範疇;明確了私募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為契約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礎。

●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明確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基金產品采取登記備案制,不設行政審批。私募基金由“遊擊隊”變身“正規軍”。

●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私募投資基金的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適度監管原則、並進行了負面清單制度的探索,進壹步確定了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監管框架。

由於契約型基金市場化、靈活性強的特點,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以來發展的很快,其相較公司型、合夥型的私募基金具有如下特點:

三種類型私募基金比較

圖2:三種類型私募基金比較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及合夥型私募基金相比,主要優勢在於合格投資者人數可以達到200人,在稅收方面基金不做為納稅主體(事實層面不繳稅)。但契約型私募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故在進行定向增發或並購重組業務中,需要通過嵌套有限合夥的方式來實現。

契約型私募與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比

圖3:契約型私募與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比較

對比常見的資管計劃,相對於信托來說契約型私募的投資人數占有優勢。但契約型基金相對於信托計劃、資管計劃亦存在三個明顯劣勢,首先由於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直接做股權登記;其次沒有金融許可證,不能直接放貸款;最後由於相關資格並未放開,無法做ABS管理人。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設立發行及運作架構

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參與機構

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參與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其他私募服務機構等。

基金管理人必須具有相關主體;

● 私募基金可由第三方托管機構進行托管,基金合同也可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但必須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 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方面,可由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銷售,或委托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銷售;

● 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包括為基金提供包括份額註冊登記、基金估值等服務的服務外包機構,此類工作也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

二、契約型私募設立發行流程

(1)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流程

契約型私募基本發行流程

圖4:契約型私募基本發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應於事前履行登記手續,基金資金募集完後完成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登記。

● 基金登記:基金管理人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協會提交登記申請,協會在收齊登記資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的方式辦理登記手續。

● 基金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報送資料包括:主要投資方向、基金類別、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協議(如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托管協議(如設托管)等基金業務協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 備案完畢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並開始產品運作。

(2)契約型基金運作基本流程

在實際運作流程中,在基金合同設計、募集資金的同時,也需要進行托管人的選擇或相關工作,以保證後續資金清算、估值核算等工作。

契約型基金運作基本流程

圖5:契約型基金運作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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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產品設計和運作架構

(1)單壹投資基金

此處所謂“單壹”是指在發行結構上較為簡單,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資人三方組成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市場上較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