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資料,歡迎閱讀。
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壹般為壹至四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鑒定工傷職工是否達到護理等級依據以下五個生活自理範圍:
1、進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動。
生活護理分三級:
1、完全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2、大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3、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護理,上述五項中壹項需要護理者。生活護理依賴等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
二、工傷護理等級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三、相關問題理解
1、工傷傷殘等級不能與工傷護理等級劃等號。
按照國家規定,工傷傷殘等級分為1-10級,其中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壹般來說,5-10級是沒有護理等級依賴的,但也不排除特殊情況。
2、並非1-4級工傷傷殘等級都會評上護理等級依賴。
壹般情況下,只有1-4級的才有可能評上護理等級依賴,但不能機械地、片面地認為評為1級傷殘的就應完全護理依賴,評為2級傷殘的就應大部分護理依賴,評為3-4級傷殘的就應部分護理依賴,自然享受護理費待遇。例如,面部重度毀容評為3級,大家都清楚不需要護理依賴。而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雖然評為傷殘等級為4級,但其不能自我移動,就應給予部分護理依賴。這就是說需要護理的壹般在工傷傷殘1-4級中產生,井非評為工傷傷殘1--4級的工傷職工就必須相應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傷殘等級與是否需要護理依賴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關系,即不能簡單劃等號。
工傷護理等級鑒定制度壹、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於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於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後,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後果,但職業病不壹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壹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後,於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壹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壹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後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於甲表。
由於傷殘類型復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壹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所示。為便於使用,後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於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於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七、對於同壹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壹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壹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十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
傷殘的等級分為壹級到十級傷殘。
壹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傷傷殘級別鑒定1、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壹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下列12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壹級傷殘: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壹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壹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上壹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2、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二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下列34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二級傷殘: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壹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壹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壁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壹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切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癥;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3、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三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下列37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三級傷殘: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壹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壹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壹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8)壹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壹手缺失,另壹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壹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壹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壹手功能不全;
(19)雙髖、雙膝關節中,有壹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壹關節功能不全者;
(20)壹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24)壹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
(25)壹側胸改術後(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8)塵肺Ⅰ、Ⅱ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癥;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壹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7)膀胱全切除。
4、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四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下列59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四級傷殘: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壹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壹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壹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1)下頜骨缺損長6厘米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壹手部分功能喪失;
(24)壹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壹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壹側前足缺失;
(26)壹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27)壹側踝以下缺失,另壹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後;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33)壹側全肺切除術後;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後並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8)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瘺;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五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下列59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五級傷殘: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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