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本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設施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設立)
新建商品住宅應當設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交納。第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壹個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開立,應當以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壹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第六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標準)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壹)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二)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物價部門核定。第七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時限)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銀行。
(二)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轉移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 將所購商品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銀行。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銀行。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地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專戶銀行收款憑證。第八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的核查和公布)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核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情況,並每年公布壹次。第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開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開立,應當按每幢住宅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壹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第十條 (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業主委員會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開戶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文件;
(三)業主分戶清冊;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的印鑒;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前款規定的業主分戶清冊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經核對後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業主分戶 清冊的格式,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辦理開戶手續的,還應當提交書面委托書。第十壹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
業主委員會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後,應當通知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將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已收取該物業管理區域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