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關系各方
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三方:投資者、管理人和托管人。
1.基金投資人: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所有人,其權利和義務都圍繞“份額持有人”和“財產所有人”展開;
2.基金經理:要在基金業協會註冊的人。主要職責以資金管理、投資決策與執行、信息披露為中心。
3.基金托管人:對於公司型、合夥制基金,托管人不是必須的,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信托(契約)基金基於信托或協議關系,對資金安全性要求較高,因此是必要的。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主要集中在基金托管和基金入賬。
二。基金市場服務機構
圍繞基金關系提供服務的各方包括:
1.基金管理機構:看清楚不是基金經理。基金管理機構是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專門從事基金管理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2.基金銷售機構:基金可以由基金經理本人銷售,也可以由外部機構銷售,即基金銷售機構。
3.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我國私募基金並不強制在相關機構進行登記,因此基金份額的登記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進行,也可以委托專門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進行。
4.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可以貫穿私募基金的整個生命過程,基金募集和投資的管理回報壹切。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只是私募律師工作的壹小部分。
5.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工作沒有貫穿基金的全過程,但是在調整估值的工作中,看了那麽多原始憑證和報表,也是專業的價值所在。
第三,基金監管機構
資金的監管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監管包括政府法定監管、自律機構自律管理、資金自控、市場服務機構和社會監管四個層面,而狹義的監管僅指政府法定監管。壹般來說,監管機構是指政府監管部門和自律機構。
1.政府監管機構
毫無疑問是證監會。當然,由於私募基金並不直接面向公眾投資者,所以證監會並沒有那麽嚴格,體現的是適度監管和審慎監管,更多的是依靠自律機構的自律管理。
2.自我監管機構的自律
如前所述,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無論是基金管理人的註冊還是基金產品的備案都是由協會實施的。同時,協會還為會員提供更全面的服務,進壹步體現了自律管理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