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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產假延長?

6月21日,人民日報刊發《完善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引發關註。本文作者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研究員張炳子。

文章說,目前,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需要進壹步完善,作者提出

“將延長產假的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福利”,“延長帶薪父親的陪產假”,“盡快落實育兒假制度”

“將延長產假的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福利”,“延長帶薪父親的陪產假”,“盡快落實育兒假制度”

以下是全文

近日,中國* * *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作出“實施壹對夫婦可生育三個孩子政策及配套措施”的重大決策。會議強調,要完善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這對促進更好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具有重要意義。

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是保障育齡職工權益的重要制度。

第壹,確保女職工在懷孕和分娩期間的身體健康,並確保她們在圍產期得到適當的醫療服務和充分的休息。

二是確保嬰幼兒得到必要的照顧,通過家長休假和公立托養機構實現對嬰幼兒的照顧。

三是保障勞動者休假期間的收入,避免因生育而失去收入來源。

第四是避免雇主的責備。由社會保險代替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和節日津貼,可以減少員工生育給用人單位帶來的額外成本,防止用人單位因為雇傭更多的育齡勞動者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有助於減少對雇傭育齡女員工的顧慮。五是鼓勵父親更多參與育兒。父母參與育兒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家庭和諧,也可以減少女性遭受的就業歧視。讓男方享受壹定的假期,在經濟上和文化上都可以起到很好的鼓勵和倡導作用。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始終堅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把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1951勞動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的,生育前後給予56天假期,產假期間工資照發。1994《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開始以社會保險的形式提供生育保障,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1988和2012兩次延期,法定產假為98天,與國際勞工組織推薦的產假超過14周的要求壹致。2013之後,國家生育政策不斷完善調整,單獨二孩和普遍二孩政策相繼實施。各地對產假的規定也進行了調整,普遍延長了產假,設立了陪產假。

目前,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需要進壹步完善。因此,建議在以下幾個方面積極探索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

壹是延長產假的生育津貼應納入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延長帶薪父親的陪產假。目前很多地區父親陪產假只有7天,對父親參與育兒的激勵有限,參保男職工獲得感不足。建議延長到至少1個月,陪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也由生育保險支付。

第三,生育保險基金補貼用人單位。產假還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工資之外的其他成本,比如給其他員工發加班工資。對用人單位的相關費用應考慮適當補貼,補貼水平應與享受生育津貼的職工人數掛鉤。

第四,逐步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範圍。考慮到我國年輕人靈活就業比例越來越大,收入不穩定,有必要將其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範圍。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合並實施也提供了有利的契機。完善保險制度設計,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

第五,應盡快實施育兒假制度。育兒假應主要旨在滿足幼兒的臨時護理需求。建議對於有6歲以下子女的家庭,父母雙方可以根據子女人數每年享受壹定的帶薪假期,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網站消息,發展研究部的主要職責是:

研究中國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相關社會政策的改革與發展,包括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人口與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改革、社會治理、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

研究中國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相關社會政策的改革與發展,包括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人口與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改革、社會治理、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