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當年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門診醫療費用未超過起付標準的,次年門診起付標準在規定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連續2年、3年未超過起付標準的,次年起付標準分別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門診起付標準年度內,參保人員報銷門診醫療費用的,從次年起恢復至降低起付標準前的門(急)診起付標準。
相關政策:
壹、待遇標準
二、參保人員當年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門診醫療費用未超過起付標準的,次年門診起付標準在規定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連續2年、3年未超過起付標準的,次年起付標準分別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門診起付標準年度內,參保人員報銷門診醫療費用的,從次年起恢復至降低起付標準前的門(急)診起付標準。
三、參保人員年度內未發生門診醫療費用,或發生政策範圍內門診醫療費用未達到當年度最高支付標準的,發生的醫療費用與最高支付標準的差額部分,可結轉到次年及以後年度本人住院醫療費報銷最高支付標準,並逐年累加計算。
四、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暨服務設施目錄》(以下簡稱“三目”)規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門診特定疾病、門診就醫或購藥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符合本市醫保有關規定的,可享受降低門診、住院起付線以及住院醫保額度跨年度累計等相關待遇調整政策。
五、參保人員與所屬基層醫療機構家庭醫生簽約,從簽約次月起,個人門診醫保額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個百分點。具體辦法按照居民醫保現行政策執行。參保人員在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居民醫保現行政策執行。
六、參保人員在定點村衛生室(定點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下同)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壹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報銷有關政策執行。其中,定點村衛生室按規定收取的壹般診療費,包括掛號費、診查費和註射費(含靜脈輸液費),在門診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80%,個人負擔20%。具體辦法按照現行醫保規定執行。
七、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期間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負擔壹次住院起付標準的費用。兩個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按照各待遇享受期的規定標準執行。
八、符合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非典後遺癥等條件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居民醫保待遇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補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