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晴天公益聯盟的組織章程

晴天公益聯盟的組織章程

第壹款 協會名稱:晴天公益聯盟

第二款 協會性質:完全公益的非政府公益組織(NGO)

第三款 協會宗旨:以完全公益為目的,以支教、賑災、公益宣傳、公益創業為主要方式進行協會服務範圍內的誌願活動 第四款 本協會的服務範圍:1.愛心支教活動

2.抗災救災活動

3.扶貧助困活動

4.公益創業活動

5.開展愛心幫扶活動

6.進行社會誌願服務

7.開展公益宣傳

第五款 本協會的地域範圍

1.協會辦事機構所在地、縣、市 第六款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

1.會員代表大會 最高職權部門

2.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常任理事會)

3.人事部

負責協會內部人員管理,包括招募會員,組織會員代表選舉,辦理退會手續等

4.宣傳部

負責宣傳協會,擴大協會的影響力;協會運作信息的公布;尋找活動贊助;聯絡媒體等

5.組織部

負責策劃和組織協會內部活動和會議以及各項公益活動的策劃組織等

6.財務部

負責協會經費的管理,捐助活動等

7.檔案管理部

負責保存協會會員資料;活動、會議記錄;財務收支記錄等

8.紀律監察部

負責監管協會各部門的運行情況,處罰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等

9.外聯部

負責與其他官方公益組織、NGO組織的合作、交流等 第七款 會員組成:本協會會員由各高校大學生以及部分高中生、社會誌願者組成

第八款 入會條件:

1. 遵守協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 積極上進,願意在能力範圍內無償為他人服務

第九款 入會程序:

1. 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2. 經人事部審核批準

3. 經人事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款 會員權利:

1. 享有協會內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享有參與協會活動的權利

3. 享有對協會管理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4. 享有對協會活動的提案權

5. 享有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相應職權的權利

6. 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壹款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

2. 遵守協會的章程

3. 執行協會的決議

4.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5. 積極參與協會活動,無正當理由不拒絕參加協會活動、會議

6. 監督協會工作,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十二款 關於退會

1. 會員因故退會應書面通知人事部,經人事部辦理手續,並由理事會批準退出本協會,會員證由自己保留

2.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罷免職務、除名等懲罰

3. 會員退會後不得多次重復入會,對協會有突出貢獻者或在入會期間表現良好者經理事會討論批準可再次入會 第十三款 大會地位:

1.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款 大會職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選舉和罷免會長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審議會員提案

6.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7. 決定本協會與其他公益團體的分立、合並或合作終止

第十五款 召開時間:

1. 大會在每年的7月底到8月初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在壹個月前通知所有會員代表

2. 大會延期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六款 召開及表決條件:

1.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2. 第五章第十四款第2,3,4,5,6條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 第五章第十四款第1,7條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 大會各項表決均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款 會員代表的產生:

1. 當會員總數不超過100人時,所有會員均可兼任會員代表

2. 當會員總數超過100人時,選舉其中的100人為會員代表,此時理事不得兼任會員代表

3. 會員代表選舉應依照其所在單位或地區分區進行選舉,各區按其人數占會員總數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額

4. 會員參選前應向人事部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八款 理事會的組成:

1. 本協會理事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門部長(副部長)組成

2. 理事任期壹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長由協會會長擔任

4. 第壹屆會長、副會長由協會發起人擔任,各部門部長、幹事由發起人招聘、任命

第十九款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1. 會員可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壹個月前向人事部提出書面競選申請

2. 理事會成員協商決定候選人,協商不成,由理事會表決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3. 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新理事

4. 罷免、臨時增補理事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5. 理事的選舉、罷免、增補結果應在15日內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二十款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 依照各自分工組織協會工作,參與協會的管理

2.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協會發展方向

3. 了解、監督協會的運作情況

4. 遵守協會章程

5. 享有章程允許的其他各項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第二十壹款 理事會職權:

1.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2.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的制定

3. 定期聽取、審議各部門工作報告

4. 組織會員代表大會前的工作,包括確定新任理事候選人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十二款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出召開會議時,必須召開理事會,理事長不能召集時,由提議者召集會議

2. 理事會每年定期舉行兩次,進行工作總結和相關活動的議定,其他臨時會議可以各種方式(如網絡等),靈活召開

3.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到會理事同意方可通過

4. 理事會決議應在15日內向所有會員公布

第二十三款 理事長

1.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協會會長(副會長)擔任

2. 理事長(協會會長)必須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沒有犯罪經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協會章程

3.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款 協會經費的來源和去向:

1. 會員會費繳納

2. 企業贊助

3. 協會運作的必要支出

4. 協會活動的必要支出

5. 對外捐贈

第二十五款 財務管理:

1. 協會經費由財務部負責管理,紀律監察部負責監管,經費收入需通知理事會,支出向理事會定期匯報,收入支出的全部資料必須到檔案管理部備份,收入支出的全部信息必須經宣傳部向社會公布

2. 協會財產由財務部負責

3.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財務部須做年度財務預算以及決算報告,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可生效

4. 協會財產不得由個人或團體侵占、私分或挪用

5. 協會終止之後財產全部捐贈其他社會基金、公益團體,只能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壹切活動 第二十六款 本協會的名稱、性質在協會創立初期可以經由理事會協商修改,協會正式運行後,其名稱、性質的修改必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協商修正

第二十七款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會員代表大會常任理事會所有

第二十八款 本章程自協會正式運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