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補貼是指政府對雇員自己或其雇主制定的社會保險計劃的貢獻。這種對個人的社會保險支付通常來自於專項基金。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失業保險補貼和補助、意外事故和疾病補貼、老年補貼、殘疾和遺屬撫恤金、家庭補貼、藥品和保健費用補貼等。它的補貼通常針對嚴重殘疾和極端貧困的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僅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還包括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以及* * *五險。該補貼通常針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中就業困難的老年人,尤其是下崗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