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壹定的馬列主義基本理論知識和政策水平。
2、事業心強,有壹定的管理知識和經驗,能夠卓有成效地組織和指揮所的科研、生產和經營活動;
3、能夠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接受黨委的支持、幫助和監督;
4、能夠發揚民主,團結同誌,虛心聽取各方面意見,善於依靠專家、內行集體決策;
5、能夠樹立全局觀念,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與職工三者利益關系;
6、能夠堅持兩個文明壹起抓,結合業務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條 國家海洋局研究所的所長壹般由局委派,也可由本所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後報局任命。所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三年,最多可連任兩屆。所長因故不在位時,由所長指定(並報上級備案)的副所長行使所長職權。第十壹條 所長的基本職責是: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的科技方針,體現改革的精神,堅持正確的辦所方向;
2、主持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包括科研、新產品試制、標準、情報、行業技術組織工作等)和橫向合同任務;
3、確保科研質量,力求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4、努力提高所的科研業務水平;積極推動技術進步,加強業務培訓;有效地使用各種資金,搞好所的基本建設,保證研究所長期穩定地發展;
5、組織制定本所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秩序,不斷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效益;
6、關心職工生活,不斷改善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結合科研、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工作,主動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7、負責全所人員的人身安全,搞好國家財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8、定期向黨委(壹般為半年)、職工代表大會(壹般為壹年)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監督。第十二條 所長行使以下職權:
1、決策權
對研究所科研、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包括長遠規劃、年度計劃等有決策權,並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
2、領導權
所長對本所的科研、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工作,實施統壹領導和指揮;
副所長在所長領導下按分工協助所長工作,並向所長負責;
所長對各行政職能部門和研究室(工廠)直接實施領導。
3、任免、聘任權
所長有權確定機關行政職能部門和研究室(工廠)的負責人人選,征求黨委意見後,進行任命;對不稱職的,在征求黨委意見後予以免職,所長與黨委意見不壹致時,應充分交換意見,以求正確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副所長由所長提名,經黨委討論後,報局審批任命。所長根據有關規定有權聘任專業技術人員。
4、決定權
所長有權對科研、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對管理體制和行政機構的變更,對職工的調動、招聘和解雇,對合同的簽訂,對科研、生產經費的使用等作出決定。
5、獎懲權
所長有權對所屬人員實施經濟和行政上的獎勵和處分,並負責“所長獎勵基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