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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的醫保支付直接從養老金中支付,但企業還需要承擔嗎?具體承諾比例和在職服務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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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級集體所有制企業,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家屬的醫療費用不納入統籌,不予報銷)。

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支付到規定的期限。”這壹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該條款的彈性前提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限”。正是由於國家沒有統壹規定,各地各有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依法解決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並不容易。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20年),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維護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二是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後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的2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是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取消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本級實施細則》中關於下崗、退休人員除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5年外,實際繳費年限為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公平對待下崗、退休人員。

我們國企下崗職工,在職時為國家做了貢獻,下崗時為改革做了貢獻。現在退休了還怎麽要求我們做出犧牲?!希望國家盡快把我們下崗國企退休職工的“幸福指數”從理想變成現實!

退休養老基金總體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處。機構成立前,社會保險公司暫不履行職責;各鄉、鎮、場要成立黨委政府、醫療單位、醫療保險機構三位壹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用的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並保證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

治療: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應當堅持文明行醫,端正醫德醫風,協助醫療保險單位積極做好退休職工醫療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到對癥下藥,合理用藥。

城鎮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含個體業主和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都應按規定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參保人生病,先去門診治療。在當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直接在定點醫院用醫保和IC卡結算,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院或異地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先行墊付。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購藥費用,無論在本地還是在外地發生,均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嚴重需直接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醫院登記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1,門診(急診)醫生出具的住院證明及相關檢查報告;

2.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證明和IC卡;

3、參保單位出具的證明。

對需要緊急搶救的急危重癥參保患者,無論是否定點,都要遵循先搶救後治療的原則,在3日內持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辦理入院登記手續。參保職工在當地定點醫院住院的,應提交個人醫療保險和IC卡到醫院醫保部門進行身份核對和核算。持卡住院職工醫療費用低於38000元的,由醫院先行墊付(個人自付部分),高於38000元的由參保人先行墊付,出院後由大病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和因公出差、休假的在職職工因病需要住院的,應選擇當地定點醫院,並及時與單位聯系,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掛號。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執行。需要住院治療的農民工可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在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提供醫療結算服務。

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支付到規定的期限。”這壹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該條款的彈性前提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正是由於國家沒有統壹規定,各地各有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職工和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住院程序

1,凡享受社會醫療保險的退休職工,壹律在醫療保險機構規定的醫院門診就醫。經醫生診斷需住院治療的,須持醫生開具的病情證明、檢查報告、病歷和住院通知書,到當地醫保機構檢查後方可住院。

2、急診住院病人,可先入院進行搶救治療,3日內憑急診證明辦理入院審批手續,否則住院費用不予報銷。

3、因病情嚴重,當地醫院無法治療,確需轉院到縣級以上醫院治療的。住院醫師開具轉院證明,經醫院院長簽字後,由當地醫保機構審核批準。(急診病人可先轉院治療,但必須在5日內辦理轉院審批手續。)未經批準和擅自處理的醫療藥品費用不予報銷。

償付比率

1、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離休幹部、退休工人、因公致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級殘疾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藥品費用報銷100%。

2、退休職工工齡超過30年的,其醫療費用報銷90%。

3.工作年限21至30年以下的退休職工,報銷85%的醫療費用。

4.工齡15至21年及以下的退休職工,醫療費用報銷80%。

5.工齡不滿15年的退休職工,報銷75%的醫療費用。

6、退休職工,醫療費報銷75%。

7.60%的病床費報銷,無論任何住院方式,病床費由公司收取。

醫療費用結算

1.患者入院前,醫療保險機構按入院程序支付住院費用,每次墊付最高不超過300元。繼續住院預付款不足的,由醫療單位出具催款通知,通知醫療保險機構提前壹天支付,再次支付預付款時收取前次預付款的自費部分。否則,保險機構拒絕承擔繼續住院治療的費用。

2.患者康復出院時,醫療單位和本人應在出院前壹天通知醫療保險機構,並按三方規定結算出院醫療費用。如果出院的醫藥費沒有按時結算,這次住院的醫藥費不予報銷,費用從退休費中扣除。

3.患者出院時,因病需要繼續服藥的,按規定慢性病用藥量不超過7至9天,急性病不超過3至5天,否則自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