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7)》(瓊人才辦通〔2017〕26 號)規定條件的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和領軍人才;
2.50 歲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7)》(瓊人才辦通〔2017〕26 號)規定條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至 55 歲(含外籍和港澳臺地區人才);
3.40 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畢業生及 35 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含國外、境外高校畢業生);
4.35 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職稱、技師職業資格、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本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人才;
5.總部經濟企業引進的高層管理人才;
6.經省、市政府認定給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法律依據: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二條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後第壹次在我市就業或第壹次在我市自主創業的以下人才,適用本細則並納入相應的住房保障:
(壹)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7)》(瓊人才辦通〔2017〕26 號)規定條件的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和領軍人才;
(二)50 歲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7)》(瓊人才辦通〔2017〕26 號)規定條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至 55 歲(含外籍和港澳臺地區人才);
(三)40 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畢業生及 35 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含國外、境外高校畢業生);
(四)35 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職稱、技師職業資格、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本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人才;
(五)總部經濟企業引進的高層管理人才;
(六)經省、市政府認定給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