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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育林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果,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對外出售自產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育林基金。第三條 育林基金實行全省統壹計劃,分級管理,專款專用,不準挪用。第四條 育林基金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使用管理,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木材包括:規格材、非規格材、等外材、雜木桿、大棍、小松原條、小農工具材、地方鋸材和木制成品、半制成品、木片以及木炭、人造板、造紙、香菇、木耳等產品用木材等。第六條 育林基金按下列標準征收:

(壹)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采伐林木,按木材銷售收入的21%征收;

(二)集體林、聯營林、股份合作林、私有林采伐林木,按木材銷售收入的15%征收。第七條 林業生產單位將自己生產的木材,未經銷售環節直接使用或者用於加工的,按照當地同材種木材的平均銷售價,根據實際消耗木材數量和規定標準征收。第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路旁、河旁、村旁、宅旁自造自用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中幼林透光撫育所生產的原條、小桿免征育林基金。第九條 育林基金在木材初次銷售時壹次征收。對漏征育林基金的,應當補征。

育林基金按月征收、按季上繳。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欠繳或者擅自減免、侵占、挪用、平調育林基金。第十條 下列資金收入統壹納入育林基金管理:

(壹)依法查處的濫砍盜伐和違章運輸的木材、木制品的變價款及賠償金;

(二)育林基金有償使用收回的本金和投資收益;

(三)育林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四)應納入育林基金收入的其他資金。第十壹條 育林基金根據征收來源分為國有林育林基金和鄉村林育林基金,分別按照下列比例實行分級管理:

(壹)國有林育林基金,按征收總額上繳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30%,上繳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15%,留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40%;

(二)鄉村林育林基金,按征收總額上繳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10%,上繳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10%,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80%(其中包含返還給集體、聯營、股份合作及私有林場的30%)。第十二條 育林基金主要用於營林造林的下列支出:

(壹)種子園、母樹林經營等種苗繁育;

(二)整地、種苗、植苗、補植、幼林撫育等更新造林;

(三)森林撫育;

(四)低產林改造;

(五)封山育林、病蟲害防治、護林防火等森林管護;

(六)修建營林道路、營林護林基礎設施和購置營林護林設備;

(七)造林規劃設計、檢查驗收和二類森林資源調查補助費;

(八)營林科學技術推廣、技術培訓費用、林業宣傳教育;

(九)征收育林基金的管理費及代征手續費。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保證重點、擇優扶持、講究效益的原則,分配使用育林基金。對用於發展商品林和林業資源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的育林基金,可以實行有償使用,限期回收;對用於不能取得直接經濟效益而以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為主的生態公益林支出,可以實行無償使用。第十四條 育林基金實行統壹管理,納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財務收支計劃和會計決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生產單位應當編制育林基金預算。年初根據年度木材采伐計劃、銷售計劃和營林生產計劃,編制育林基金收入、支出預算,年終應當及時、完整、準確編制育林基金決算。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集中調劑使用的育林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由稅務主管機關批準不征營業稅。

育林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節余結轉使用,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政預算。第十六條 林業生產單位留用或者返還的育林基金,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育林基金使用用途嚴格管理,並設立專戶單獨核算,不得用於非生產性項目。第十七條 征收育林基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發放和管理,征收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專用票據的領用、發放、存根回收登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