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團結和凝聚泉州市青年作家,增強組織活力,提供青年作家展示才幹的舞臺,成立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簡稱青創會)。
第二條 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是聯系全市青年作家的橋梁和紐帶,在泉州市作家協會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組織青年作家開展學習培訓、文學采風、作品創作、聯誼交友、經驗交流、社會服務等活動,及時發現並著力培養青年文學創作人才,為僑鄉的文學事業作貢獻。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每五年換屆壹次。委員會任期內個別人員的調整,包括更換、增補、免任,由委員會提出,報泉州市作家協會主席團批準。
第五條 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泉州市作家協會主席團成員兼任),副主任委員1~2人,常務委員若幹人,委員若幹人。委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主任委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常務委員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全體委員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每年12月中旬總結本年度工作,研究討論確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條例,年齡在45周歲(含45周歲)以下青年作家、文學愛好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三章 任務
第八條 結合青年作家的特點組織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寓教於樂,增強青年作家的凝聚力。
第九條 發現和培養壹批有潛力、有實力的青年作家骨幹,為泉州市作家協會儲備新生力量。
第十條 在青年作家中開展培訓講座、采風創作,加強與外地青年作家的聯系與交流,加強與泉州市各文藝團體青年藝術家的聯系。
第十壹條 表彰、獎勵每年度創作成績優秀的青年作家,評選每年度優秀作品,組織文學專著出版。
第十二條 編輯、出版會報,每季度壹期。
第十三條 維護青年作家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青年作家服務的有益活動。參加本會活動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形象。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壹是會費,二是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資助和捐贈,三是成立青年創作基金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經本委員會討論報泉州市作家協會主席團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本委員會。
20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