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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搶救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持續性。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建立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聯動工作責任制。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等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並通過購買服務、設立片區保護管理組織等方式,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保護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普查調查、申報認定、名錄管理、保護規劃、應急保護等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整理保護對象的歷史資料信息,挖掘、評價其歷史價值,並協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普查調查、申報認定、保護規劃等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歷史建築的結構安全、維護修繕等相關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巡查執法等工作。

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實施。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築、文化、歷史、土地、社會、法律和經濟等領域的專業人士組成,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中相關內容的審議,為市、區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保護資金,專項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

保護資金的來源包括:

(壹)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

(四)國有歷史建築的轉讓、出租、舉辦展覽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獲得的收益;

(五)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等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的資金;

(六)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保護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保護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相關的基礎研究、專業培訓等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資助、設立基金會、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服務和直接投資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有權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保護信息管理和查詢系統,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源***享,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信息查詢服務;應當通過信息技術等多種手段,加深社會公眾對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了解和認知。

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通過設置課程、出版讀物、媒體宣傳等形式,加強對在校學生的鄉土教育,強化社會傳承佛山優秀歷史文化的意識。第二章 保護名錄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街區與歷史建築納入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名錄開展保護管理。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建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內容,並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保護對象的名稱原則上不得改變。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建立檔案。保護名錄與檔案應當納入歷史文化保護信息管理和查詢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依法查詢保護名錄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