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新的所得稅法,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壹樣。國家需要優先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小型微利企業20%,非居民企業20%。
3.企業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鼓勵和支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發展而采取的壹種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上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政策。壹是對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照顧和鼓勵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稅制改革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性強、影響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4.合法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和可抵扣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虧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營業外支出、經營損失和投資損失。此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進行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損失外,還規定了壹些根據稅收法規需要調整的扣除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利息費用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2)應納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了已實施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是,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是不扣除的。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相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來界定“合理”。(三)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此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應納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相應增加。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4)捐贈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不予扣除。(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社會招待費。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當在下列限額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壹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額(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兩證合壹”的方法。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到60%,以區分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統壹的比例去除業務招待費的個人消費部分;另壹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定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用於防止部分企業為了不增加40%的業務招待費,使用多開的發票甚至假發票來抵扣業務招待費。(六)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扣除。允許在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和基數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7)扣減殘疾人保障基金。納稅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8)扣除財產和運輸保險費。納稅人支付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9)扣除固定資產租賃費。納稅人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除外。手續費可以在付款時直接扣除。(10)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商品折扣準備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呆賬準備和壞賬準備,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提取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稅時扣除。(11)固定資產轉讓支出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或出售固定資產時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允許在計稅時扣除。(12)扣除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因存貨損失、毀損、報廢而發生的凈損失。納稅人因盤虧、毀損、報廢造成的固定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盤虧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這裏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因存貨損失、毀損或報廢而發生的流動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存貨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稅前扣除。(13)總行管理費扣款。納稅人向總機構支付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14)債務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債務利息所得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15)扣除其他收入。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征或退還的流轉稅,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以外,其余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16)損失賠償扣款。納稅人每年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不得扣除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資本性支出。指納稅人購建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應當通過折舊逐步攤銷。(2)無形資產轉讓和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自行購買無形資產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轉讓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不得直接扣除,而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3)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在未轉為重大損失前,不得在稅前扣除。(四)非法經營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律法規、有關部門罰款、罰沒財物損失不得扣除。(5)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稅務機關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的罰款,以及上述以外的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6)自然災害或事故賠償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七)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國家允許扣除數額的。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目的的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捐贈,不允許扣除。(8)各種贊助費用。(9)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應稅工資
企業所得稅應稅工資,是指依照稅法規定,在計算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基本工資、浮動工資、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應稅工資和工資的概念是不同的。工資是企業按照壹定標準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勞動報酬,是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組成部分。企業作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有權決定工資支付標準。但目前企業自我約束機制不健全,國家與企業的產權關系不明晰,職工個人納稅意識不高。因此,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控制消費資金的過快增長,有必要在稅收上對企業支付工資進行限制。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只允許按照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人均應納稅工資每月最高扣除額為800元,2006年7月0日改為1.600元/人/月。具體扣除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情況在上述限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超過此限額的,應在不超過20%的範圍內報財政部審批。國家將根據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和國家財政狀況,適時調整計稅工資限額。
5.(1)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
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到65438+2月31結束。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因合並、關閉等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
(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和年度終了後45日內,不論盈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納稅人進行清算時,應當在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有困難的,可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3)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但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企業所得稅采取分期(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納稅人應按納稅期的實際數預繳所得稅。按照實際人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l/12或者1/4分期繳納所得稅,或者按照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繳納。預付方式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4)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按月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稅款也應在季度終了後15天內預繳,然後在年度終了後45天內進行年度申報,稅務機關在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五)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地點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所謂“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