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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本地電話初裝費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本地電話初裝費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專門用於本地電話(含無線移動電話,下同)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第二條本地電話初裝費由從事通信業務的企業在受理用戶本地電話安裝和無線移動電話開戶申請時收取。本地電話初裝費的征收範圍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地電話初裝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第四條本地電話初裝費應當在郵電企業的業務收入中單獨核算。郵電部所屬企業收取的費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按照郵電部的規定及時匯繳郵電部,並由郵電部填寫總繳款書, 企業繳納的本地電話初裝費收入,在財政部指定的預算科目中於每月中、月末分兩次繳入中央國庫。 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聯通)由所屬企業收取。中國聯通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並按月將本地電話初裝費收繳情況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專員辦負責本地監管收繳入庫。

繳入國庫的本地電話初裝費由郵電部和中國聯通向財政部申請。財政部根據本地電話初裝費的入庫進度和預算安排,在收到撥款申請後5日內辦理撥款手續。屬於基本建設用途的,由財政部根據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安排支出。郵電部和中國聯通應在收到財政部資金後3日內將資金撥付給用戶。

匯劃資金的銀行和賬號的設置,由郵電部、中國聯通商財政部確定。第五條市內電話初裝費撥款作為市內電話初裝費用戶的國家資本金投入。第六條本地電話初裝費實行財務預決算審批制度。郵電部、中國聯通應在每年12、10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本地電話初裝費收支預算,報財政部批準後執行;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應編制本地電話初裝費決算,報財政部審批。市內電話初裝費征收和使用的預決算的格式和編制方法,由財政部商郵電部和中國聯通公司另行制定。第七條本地電話初裝費應專項用於本地電話建設,不得用於非生產性支出。具體使用範圍是:購買本地電話通信機械及配套設備;投資建設或改造本地電話通信管道;投資購買、建設或改造本地電話通信生產經營用房和場地;與本地電話建設有關的還本付息;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交通建設支出。第八條郵電企業在收取本地電話初裝費時,必須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暫行規定》([94]財綜字第101號)的規定,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130).第九條地方電話初裝費中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規模的建設項目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辦理。第十條市內電話初裝費的征收、匯繳、撥付、使用和結算,應當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嚴禁各級主管部門和通信企業截留市內電話安裝基金收入;嚴禁將本地電話初裝費挪作他用。凡違反本規定者,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第十壹條本規定自1997 65438+10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本地電話初裝費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十二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