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收取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領導,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下屬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政府非稅收入按照下列規定征收:
(壹)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
(四)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彩票資金比例收取;
(五)罰沒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取;
(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征收;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征收的;不具備直接征收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征收。
第八條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對象和期限。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受委托單位和受委托政府非稅收入的內容。
第九條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緩收、減收、免收。
繳款人因特殊情況確需緩繳、減繳、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法定審批權限辦理。
第十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未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當場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現金,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認定,具有代收代付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可以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的代收機構。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代收機構後,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代收機構開立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記錄和結算。
執收單位不得開立政府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
第十三條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將相關款項繳入指定代收機構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代收單位依法當場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現金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取的款項全額繳入代收機構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執收單位不得隱瞞、轉移、截留、挪用或者私分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將政府非稅收入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政府非稅收入的具體征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
第十四條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的待結算資金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請返還,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簽署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返還繳款人。
經確認有錯收或者多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退還繳款人。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統籌安排使用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非稅收入有法定特殊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水平和規定的科目類別定期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留或者挪用。
第十七條政府非稅收入上下級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涉及中央和省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二)涉及省、市、縣三級的,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涉及部門和單位之間劃分的,比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通過政府非稅收入結算賬戶定期匯繳結算,不得滯留、扣繳。
執收單位不得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支付給上級執收單位或者以任何形式撥付給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九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並納入預算,統壹安排。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壹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各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開具、使用、核銷和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壹條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二條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未開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三條執收單位使用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應當按照財政隸屬關系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購買。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收繳、保管、繳銷和審核制度,確保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安全。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並宣布作廢。
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下列行為:
(壹)轉讓、出借、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偽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三)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督,依法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依法及時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簿、報表、票據及其他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並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並在20日內依法處理,書面答復舉報、投訴人;有關部門認為舉報、投訴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先行受理,並自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日內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回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緩征、減征或者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開立政府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賬戶,或者隱瞞、轉移、截留、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的;
(五)滯留、截留應當上繳或者撥付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違反規定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支付給上級或者撥付給下級的;
(七)轉讓、出借、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反規定發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當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損毀或者丟失的。
前款第(壹)項行為所得款項,應當限期退還支付人;不能退還的,從國庫中沒收。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偽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從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承辦人的舉報和投訴的;
(五)其他違反管理職責的行為。第三十二條駐省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1996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