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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結余分配方法

事業單位實現的結余應按規定對其進行分配。結余的分配涉及到國家、單位、個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必須按照國家的法規、制度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專項結余不參與結余分配。事業單位的結余扣除專項結余後,要按下列程序分配:

壹是按規定交納所得稅。

二是上繳上級款。

三是按核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四是轉作事業基金。

“結余分配”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貸方登記結余轉入數,借方登記結余分配數,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分配結余,借方余額為未彌補差額。經年終轉賬後,“結余分配”科目無余額。

“結余分配”科目壹般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應交所得稅、應繳上級款、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提取事業基金、未分配結余——事業結余、未分配結余——經營結余。

結余轉入時:

借:事業結余

經營結余

貸:結余分配—未分配結余—事業結余

結余分配—未分配結余—經營結余

分配時,會計分錄如下:

(1)交納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屬應納稅所得,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應交所得稅。計提時,

借: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解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上繳上級款:實行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所得稅後結余按核定的比例或數額計算上繳上級款項。

借:結余分配—應繳上級款

貸:其他應付款—應繳上級款

(3)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按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借:結余分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4)轉作事業基金:

在事業單位的資金運動過程中,事業基金起的是“蓄水池”的作用,用來調節年度之間的收支平衡,因此,按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後的余額全部轉作事業基金。如果收入大於支出,則繼續轉增事業基金,如果支出大於收入,則用以前年度的事業基金彌補其差額。在確定年初預算時,如支出安排出現缺門,也可以直接安排壹部分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差額。

經上述三項分配後結余全額轉作事業基金的壹般基金。

借:結余分配—提取事業基金

貸:事業基金—壹般基金

如單位當年“事業結余”出現紅字即負結余,則“結余分配”科目出現借方余額,經批準後可用事業基金彌補。

借:事業基金—壹般基金

貸:結余分配—未分配結余—事業結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