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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脫貧的貧困戶住院報銷比例

已脫貧的貧困戶住院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六十。

貧困戶根據不同的人群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是不同的,分別有居民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分別住院的報銷比例也是有所不同。

壹、貧困戶報銷比例

1、居民醫療保險的貧苦戶住院報銷比例:

(1)鎮衛生院住院治療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2)二級醫院住院治療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四十;

(3)三級醫院住院治療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三十;

2、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貧苦戶住院報銷比例: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

(壹)、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住院治療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二)、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住院治療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五;

(三)、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住院治療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上限為2000元。 總而言之,貧困戶根據不同的人群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是不同的,分別有居民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分別住院的報銷比例也是有所不同。

二、貧困戶脫貧的標準

貧困戶脫貧的標準是:“壹超過、兩不愁、三保障”。

“壹超過”,指的是貧困戶的收入穩定超過3800元(某些地區標準)。

“兩不愁”,指的是不愁吃、不愁穿。

“三保障”,指的是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貧困戶脫貧了還能享受什麽政策

在國家貧困戶數據庫中,每壹年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完成了所有的脫貧退出程序之後會在該系統中進行脫貧退出標註。這個標註也是有區別的,有的是標註為脫貧不享受政策,有的標註為脫貧享受政策。正常脫貧的標準是“壹超過、兩不愁、三保障”,退出是可以享受政策的。而那些因為違反規定的,比如家裏小轎車之類的剔除戶就被標註為脫貧不享受政策。

1、金融扶貧

在很多地區都有兩種。壹種是精準扶貧貸款,以農戶為單位,每戶5萬元,年限為三年,政府貼息;第壹批發放的已經到了回收的時候,對於符合銀行發放條件的,銀行還是會續貸,只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就可以,同樣是三年、貼息,不過在還款方面,是分年度還,前兩年每年還30%,最後壹年還40%。另壹種是農業保險。貧困戶種植的玉米、馬鈴薯、大田蔬菜或者設施蔬菜等,都要參加農業保險,以防在遭受幹旱、冰雹等天災的時候,能夠得到壹定的補償。

2、住房安全

住房安全是貧困戶脫貧必須達到的壹項指標,小編老家那邊解決危房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危房改造,貧困戶改造自己的危房,能夠得到政府發放的補助資金,與以前相比,近兩年的補助資金越來越多。另壹種是易地扶貧搬遷,對於居住在深山區的農戶,通過易地搬遷的方式搬遷到生活條件相對較好的地方,同樣,政府也有補助資金,而且是以人為單位發放的,補助標準為32700元/人。

3、醫療養老

扶貧戶的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在自己繳納壹部分的同時,政府也會補助壹部分。而且,貧困戶患病住院治療的費用,醫院的起付報銷的額度很低,報銷的比例也是非常高。同時,貧困學生上學,也可以享受相應的補助和優惠政策。

4、兜底保障

對於由於家庭人口患病、出意外事故、無勞力等原因造成確實貧困,壹時不能脫貧的,會全部納入低保範疇,實行兜底保障。

以上就是貧困戶脫貧了還能享受的政策介紹,貧困戶的退出以戶為單位,以貧困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穩定超過當年國家貧困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主要衡量指標。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