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是稅務機關規定的,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有訴訟的話,責任也是沒有繳稅的個人。跟經濟有什麽關系?社保要交很多錢,壹般20(不算住房公積金),個人只交8。相當於增加了人工成本。個稅是個人繳納的,與此無關。但也有人交個稅來吸引人才。這樣做是違法的,這部分稅收可以計入個人收入,相當於變相增加工資,增加人工成本。
國家強制繳納社保是給企業的。如果是個體戶,可以交也可以不交。如果妳在事業單位工作,那麽單位必須給妳買社保。單位也是按比例繳納的,只需要繳納很少壹部分。當然,不交也沒關系,也不會被判刑。
不繳納社保的後果:
工人不支付工資的後果
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有條件領取養老保險金。15年後需要繳納養老金,退休後可以按月領取。醫保需要交滿20年才能終身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繳費時間越長,享受的金錢和福利就越多。
在壹些城市買不到房子。
很多城市直接把買房的條件和社保掛鉤。以北京為例。外地戶口想在北京買房,需要繳納至少五年社保,中途不能斷供。壹旦中斷,五年期限將重新計算。不買戶口,別說算年限,連買房的門檻都邁不進去。
企業不付款的後果
首先,妳要賠償養老金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外,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條例都規定,職工遇到需要保險理賠的情況,企業未繳納相應保險的,賠償責任全部由企業承擔。
勞動者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依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壹條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指依照所得來自中國境外的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實際繳納的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納稅人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就其在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抵免所得稅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自中國境外壹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信用限額、業務所得信用限額和其他所得信用限額之和為來自該國(地區)的所得信用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國家(地區)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於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的從該國家(地區)取得的抵免限額的,差額部分應當在中國境內繳納;超過該國(地區)所得抵免限額的,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從該國(地區)所得抵免限額余額中扣除。補充扣除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付款,可以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