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持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 失業保險金由銀行按月代發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銀行)卡
二、失業金辦理條件:
1、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無失業保險欠費。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業前所在單位已辦理社保停保。
3、持有武漢市二代以上社會保障卡。
三、失業金辦理途徑如下:
1、手機微信辦理:打開“武漢人社”微信公眾號,點擊“惠民服務”“辦事服務”“其他業務·失業保險金申領”,按照提示完整、真實、準確填寫信息,完成申領手續。
2、手機支付寶辦理:登錄手機支付寶(需已進行實名認證),搜索“武漢人社”選擇“武漢人社”“其他業務·失業保險金申領”,按照提示完整、真實、準確填寫信息,完成申領手續。申領結果可點擊“基本查詢·失業保險待遇”查詢。如申領填報信息有誤,請持本人身份證到失業保險參保關系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信息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