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度。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綜合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全市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促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就業援助制度,並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壹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並參與建立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公***服務平臺。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制訂相關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五)負責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建立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組織機構,承辦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負責管轄範圍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仲裁、調解工作。負責勞動關系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貫徹落實勞動關系政策,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合同簽訂與履約時,載明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受理管轄範圍內勞動者投訴舉報,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推薦及管理工作,牽頭專家下基層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和留學人員的相關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體系。負責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服務管理。指導、監督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九)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擔評比達標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貫徹落實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政策。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農民工技能培訓內容。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內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壹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服務方式,加強信息***享,提高公***服務水平。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