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慈善 法》***12章、112條,包括慈善法總則、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 捐贈、慈善信托、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促進措施、監督管 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內容。
1。 關於慈善法的調整範圍 慈善活動,主要是指扶貧、濟困、救災方面的義行善舉,這是我 國慈善事業的重點,同時也包括其他有利於社會公***利益的活動。
立足我國國情,結合慈善活動發展的趨勢,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在扶貧、濟 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 損害,以及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保護環境等領域自願開展的 公益活動。 這壹界定為慈善事業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第三條)。
2。 關於慈善組織的規範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 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的要求,對慈善組織作了以下規定: (1) 明確慈善組織的定義及其設立程序。
壹是明確慈善組織 的定義,即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開展慈善活 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第八條)。二是明確慈善組織的設立條 件,其中包括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有必要的 財產等(第九條)。
三是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 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 織(第十條)。 (2) 規範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
壹是規定慈善組 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 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應 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 督制度,並接受 *** 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二是規定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 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第十四條)。
三 是規定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利益的 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第十 五條)。 四是規定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慈善組織章 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 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3) 強化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壹是規定慈善組織應當 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 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 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 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 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第 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
二是針對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和定 向募捐的不同情況,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對象、內容及程序(第 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三是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等信息,不得公開(第七十六條)。
3。 關於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 慈善募捐,涉及慈善財產的籌集和運用,需要加以規範。
明確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 捐,並重點對公開募捐作了規範。壹是在現行有關規定基礎上適 當擴大公開募捐的主體範圍,並明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 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申 請公開募捐資格,其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民政部門應 當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 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 格證書(第二十三條)。
二是明確公開募捐的方式及要求。慈善 組織采取在公***場所設置募捐箱,以及舉辦義演、義賽、慈善晚會 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 行,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 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壹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 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第二十四條)。
三 是明確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 範圍內進行,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公開募捐方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此外,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 務。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捐贈財產用於扶貧、濟困、救災等 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財產的,慈善組織和其 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第四十壹條)。 4。
關於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 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 管理和處分所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慈善信托壹章主要作了以下 規定:壹是明確慈。
2.怎樣正確解讀《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
就我國的現狀來說:我國在慈善組織的管理上,慈善組織自律機制不健全,資金募集和使用不夠透明,還有少數組織有商業化、營利化傾向,以及 *** 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社會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公眾關心的問題。
就意義方面來說:
對受助者:有利於幫助受助者度過難關,感受到溫暖,維護其合法權益,提高人們生活水平,***享經濟繁榮成果。
對慈善方:有利於增強其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引導和規範其慈善行為,依法行善,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人們的道德素養,增強人們的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調動人們參與慈善的積極性
對社會:有利於形成熱心慈善,關愛他人的社會風氣,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穩定。
3.慈善法常識中什麽是 *** 購買服務
*** 購買服務是壹種新型的 *** 提供公***服務方式。
壹般來說, *** 購買服務是指 *** 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 托、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公***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提供,以提高公***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 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 化、個性化需求。 自20世紀70年代末起,英、美、澳、日等發達國家都逐步將 *** 購買公***服務作為重要環節納 人 *** 改革實踐框架之中,取得了重大成效,不僅滿足了 公眾的需求,而且提高了 *** 效率。
隨著服務型 *** 的加快建設和公***財政體系的不斷健 全,我國也開始大力推廣 *** 購買公***服務工作。 2013 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 向社會力量購買 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 *** 直 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壹部分公***服務事項,按照壹定的方 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
*** 購買服務和慈善事業發展之間有密切關聯。 *** 原本承擔的壹些公***服務職能,比如老年人和殘疾人照料 等,多數可以交由慈善組織來承擔,這不僅可以提高服務 的效率和精準度,還可以解決慈善組織發展經費不足等問 題,促進慈善服務的規範化發展。
4.慈善法的憲法基礎是什麽
依據的是憲法
作為中國第壹部慈善法,該法將於2016年9月1日起實行,開啟中國依法治“善”時代。
該法分為12章、112條,對慈善活動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在規範慈善組織設立運營、慈善財產來源和使用、開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
依據該法,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該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盈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在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方面,該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 *** 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
慈善法同時突出強化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如該法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壹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5.如何理解《慈善法》的立法宗旨
《慈善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了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發展 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享發展成果”。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慈善事業得到了新 生並不斷發展,但相對於整個社會對慈善事業的需要以及伴隨國家經濟 發展所蘊含的日益巨大的潛力,慈善事業在總體上又顯得發展滯後。 壹 方面,公眾對現代慈善的認知有限,慈善組織的數量與規模有限,慈善資 源的動員能力薄弱,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制度環境還面臨著諸多障礙;另 壹方面,整個社會對慈善的關註度在持續提升,公眾參與慈善的熱情在持 續高漲,國家需要充分利用慈善事業來更好地促進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 法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亦需要社會力量與民間慈善事業的助力和有機融 合,而社會財富在高速積累,有能力幫助他人並願意回饋社會的人越來越 多。
所有這些,均表明有必要通過立法來構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制 度環境,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因此,慈善立法的首要宗旨,是要 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其壹,弘揚慈善文化構成了發展慈善事業的思想基礎與道德基礎,也 是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並引領社會成員存心向善的有效 舉措。 《慈善法》第88條、第91條等即是對弘揚慈善文化、形成慈善氛圍應當采取行動的具體規定。
其二,發展慈善事業必須規範慈善活動。只有為慈善活動提供明確 的法律依據,才能避免魚龍混雜、泥沙倶下,才能防止不法之徒假借慈善 之名行違法之事,才能保護合法的慈善活動有壹個健康的發展環境,因 此,將慈善活動納入有序的法制軌道上是發展慈善事業的必由之路。
《慈善法》由12章***112條組成,是對慈善活動及其相關活動的全面規 範,既能夠有效保嫜合法的慈善活動,又可以規制慈善領域中的失範行 為。 其三,要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 合法權益,切實解除這些參與者的後顧之憂。
在當代社會,慈善事業既是 具有道德色彩的社會建設,也是社會分工發達背景下的社會事業,它需要 慈善組織來推動,需要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的廣泛參與。如果這些參 與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慈善事業將失去組織依托和人力、物 力、財力的支撐,也將失去群眾基礎。
因此,《慈善法》必須為這些參與慈 善事業的主體提供應有的法律保障。 制定《慈善法》的最終目的是要促進社會進步,實現***享發展成果。
壹方面,慈善事業的發達,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有益力量,同時也成為社會 文明的重要方面;另壹方面,讓全體人民***享發展成果是現代社會的正義 要求,也是文明與進步的客觀標誌,慈善事業是***享發展成果的重要途 徑。
6.怎樣正確解讀《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
就我國的現狀來說:我國在慈善組織的管理上,慈善組織自律機制不健全,資金募集和使用不夠透明,還有少數組織有商業化、營利化傾向,以及 *** 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社會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公眾關心的問題。
就意義方面來說:對受助者:有利於幫助受助者度過難關,感受到溫暖,維護其合法權益,提高人們生活水平,***享經濟繁榮成果。對慈善方:有利於增強其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引導和規範其慈善行為,依法行善,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人們的道德素養,增強人們的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調動人們參與慈善的積極性對社會:有利於形成熱心慈善,關愛他人的社會風氣,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穩定。
7.慈善法的憲法基礎是什麽
依據的是憲法
作為中國第壹部慈善法,該法將於2016年9月1日起實行,開啟中國依法治“善”時代。
該法分為12章、112條,對慈善活動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在規範慈善組織設立運營、慈善財產來源和使用、開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
依據該法,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該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盈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在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方面,該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 *** 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
慈善法同時突出強化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如該法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壹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8.《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的主要內容如下: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 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 整改: (壹)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 (二) 將不得用於投資的財產用於投資的; (三) 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 (四) 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 第六十條規定的; (五)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六) 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 方案的; (七) 泄露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 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後壹年內再出現前 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 證書並予以公告。
9.《慈善法》對慈善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慈善法》第3條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 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
它包含了如下要素: 首先,慈善活動是公益活動,這是慈善事業的本質屬性?法律強調的是只 有基於公***利益而非基於私益的活動才符合慈善的本質與慈善事業的宗 旨。 其次,慈善活動應當自願開展。
自願作為《慈善法》第4條規定的四 大原則之壹,率先在本條出現,具體體現在本法第32條、第101條等處。最後,開展慈善活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在此,並非只 有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才能開展慈善活動,而是任何人、任何組織只要基 於慈善目的並自願開展公益活動,都屬於慈善活動。 與此相適應,本法將 “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 動”和“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納入附 則,作為本法的附屬部分。
《慈善法》第3條還規定了慈善活動的具體範圍,包括:(1)扶貧、濟 困。 這是當前國家鼓勵的慈善活動重點,《慈善法》第84條即是對這壹 類型慈善活動的明確導向。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通過提倡 這樣的活動,形成優良的社會氛圍。
(3)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 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這是對遭遇天災人禍的不幸者的救 助,以彌補 *** 與市場的失靈,既是我國以往慈善事業實踐中特別亮麗的 地方,也是世界各國慈善界的慣例。
(4)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 育等事業的發展。伴隨我國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未來慈善事 業將會大規模地向這些關系到公***利益的廣大領域拓展。
(5)防治汙染 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這是我國慈善活動的新領域,同樣屬 於公***利益,將其納入《慈善法》調整範圍是壹大進步。
(6)符合本法規 定的其他公益活動。實際上是兜底性規定,也是開放性規定,它可以理解 為不在前述五類範圍內的其他公益活動均可以納入慈善法律制度的調整 範圍,為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慈善領域留下足夠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