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擬定全市財政、國有資本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代表市政府組織涉外金融和債務談判,草簽相關協議和協定。
(三)編制全市年度預算(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管理全市財政收入,管理全市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綜合平衡市財政資金。
(四)制定和執行國家有關稅收管理的政策、法規、辦法和措施;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
(五)管理全市財政支出;制定政府采購制度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制定需要全市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起草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的實施細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制定和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國有資本基礎管理的方針、政策、管理措施和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資產和資本所有權的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的統計、分析和評估,指導產權評估業務。
(七)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管理;監督企業財務通則的實施;監督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工作。
(八)管理全市財政和社會保障支出;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財務監督。
(九)制定和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綜合管理。
(十)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依法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和會計委派制;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壹)監督財政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和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制定金融科研和教育計劃;組織金融人才培訓;負責財務信息和財務宣傳。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自治區財政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