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後利潤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是外企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七條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或者各項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企業的財產。
根據財會[2002]5號,企業當期發生的福利費,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應付福利費”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所以,職工獎福基金可以適用福利費的開支範圍。
但是根據財會[2003]10號,企業應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且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似乎該文又取代了財會[2002]5號的規定,不能用於福利費範圍的開支。
擴展資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也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如果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在納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科目的余額及以後年度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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