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社會組織收費行為,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進壹步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壹、整治工作的對象範圍
整治工作的對象是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務
根據社會組.織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借用行政資源、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憑借壟斷地位,進行的下列三類亂攤派問題進行重點整治:
壹是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強制企事業單位入會並收取會費。
二是社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派捐索捐、強拉贊助等行為。
三是社會組織強制企事業單位接受服務,並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為。
三、整治工作的進度安排
(壹)5月,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分別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指導社會組織對亂攤派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和違規收費清理工作。
(二)6月至8月,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對社會組織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存在亂攤派行為的社會組織,視情節依法要求整改或給予行政處罰。
(三)9月,民政部派出檢查組,對社會組織亂攤派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9月底,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總結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工作情況,並向民政部報送總結報告。
四、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
(壹)註重工作實效。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行為,規範社會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涉及面廣、工作要求高、責任重天。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地要進壹步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專項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保證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堅決防止走過場、搞形式主義,務求專項治理工作目標的實現。各地要設立受理亂攤派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註意做好宣傳工作,強化輿論監督,營造有利整治的社會氛圍。
(二)註重法規依據。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以及《關於規範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 ]167號)、《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幹規定(試行)》(民發〔2012) 124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 227號)等文件要求,對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和收費行為進行規範管理,對發現的社會組織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三).註重長效規範。在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的基礎上,註重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進壹步規範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穩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健全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機制,切實提高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和社會公信力,推動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
2015年5月8日
民政部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