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審議、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預算聯網監督和滿意度測評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可以通過建立預算審查監督聯系代表制度或者預算審查監督代表專業小組等形式,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征求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的意見,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等對預算審查監督提供協助。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聯網監督體系,在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現預算聯網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與收入征管、社保、國資和審計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的網絡聯通,並建立問題反饋處理機制,提升預算審查監督的科技化水平。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壹般在每年第壹季度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上壹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草案前,應當會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召開座談會,就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收支政策、支出重點等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聽取意見。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
(二)壹般公***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及平衡表;
(三)部門預算草案及預算績效目標;
(四)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明細表;
(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計劃表及預算績效目標;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表及項目情況說明;
(七)政府債務收支計劃及管理情況;
(八)預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據;
(九)三公經費預算表及使用情況說明。
(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