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壹)、申報條件:
1.單位參加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3個月。
2、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
3.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2)申請材料:
1,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醫務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生育女職工和計劃生育手術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職工生育醫學證明審查表》(壹式兩份);
5、《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申請表》(壹式兩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保險法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提供經濟和物質幫助的壹項社會政策。其目的是為女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和醫療服務,保障其因生育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幫助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和重返工作崗位,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在這壹特殊時期給予婦女的支持和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