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對下級的補助、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撫恤金和傷殘津貼。基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休費和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和壹次性個人賬戶支出。個人賬戶壹次性支出,是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死亡、因公出國(境)等情況返還個人賬戶資金數額的支出。醫療補助是指對按規定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退休、退職人員醫療費用的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指對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以及其遺屬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撫恤費用。傷殘津貼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給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重復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他費用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