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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聽取和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生產、改組改制等重大決策以及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議、同意或否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企業規章制度。

3.審議和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問題。

4 .民主評議和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5.依法行使選舉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當家作主,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管理、監督幹部和行使民主權利的權力機構。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中,職工代表大會是1957之後在全國範圍內廣泛推行的。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思想政治領導,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根據中央、國務院1986年9月5日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如下: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計劃。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重要規章制度,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和有關生活福利的重大問題,考核監督各級領導幹部,提出任免、獎懲建議。

職工代表大會的特點:

1,職工代表大會具有法律權威。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權是法律(工會法和工會企業法)賦予的,具有壹定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從而保證了廣大職工在企事業單位中的主人翁地位。

2、職工代表大會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職工代表大會由企事業單位全體職工選舉產生,由各界代表組成。這種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使它比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具有更加堅實的群眾基礎。

3、職工代表大會有完整嚴密的組織體系和組織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把民主集中制作為根本組織原則,始終體現大多數職工的意願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五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計劃、重大技術改造計劃、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計劃、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計劃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查、批準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和決定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對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評價和監督,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