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關於會計的問題
解析:
壹、"內部人控制"現象釋義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獨立於股東或投資者(外部人)的經理人員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身利益,甚至內部各方面聯手謀取各自的利益,從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監督,使所有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內部人控制"風險,是由美國斯坦福大學的青木昌彥針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特有的情況而提出來的,是指從前的國有企業的經理和工人在企業公司化的過程中獲得相當大壹部分控制權的現象。
證券投資基金在信托契約中對基金管理人規定了諸多的義務。但是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的實質決定了,在基金資產的權利問題上,存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而存在"內部人控制"風險。
所謂證券投資基金的"內部人控制"風險是指作為委托人的基金持有人,其目標是追求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而作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其目標是追求個人的收入最大化,兩者的目標並不壹致。
由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先天性的缺陷,即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的重要投資決策並沒有發言權,其並不能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內部人)就實際上掌握了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從而在基金投資決策中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現象產生的因素分析及對策探討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素質尤其是職業道德對投資者的利益影響較大。所以我們必須在基金管理人中引進競爭機制,讓投資者有更多的選擇余地。下面我們通過對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產生因素分析來探討對策。
1.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內在因素。
現代公司制有兩大特征,壹是法人財產制度,二是法人治理結構。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者人數眾多不可能進行直接經營管理,只能通過壹個法人治理結構進行管理,即基金持有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在組織形態上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即證券投資基金蘊涵著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內在條件。並且在我國,大多數基金主要發起人同時又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因為按照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基金管理人是由基金發起人選定的。這樣就造成主要基金發起人以壹筆相對較小的發起人認購資金(發起人作為持有人擁有證券投資基金3%的股份約6000萬),可以穩獲得巨額的年基金管理費(約5000萬)。
明顯地,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缺乏競爭機制。在現階段,投資者面對的不僅有管理人管理水平風險,更重要的是時刻面臨著管理人職業道德風險。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大的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為主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人事、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種種利益關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很可能會動用基金資產為其控股股東服務,最終受損的將是廣大基金持有人。從以上分析可知,不僅僅是因為基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內在引發了"內部人控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也外在地方便了"內部人控制"的操作。如何防範這種不良體制的運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
(1)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進行調整。由於投資者的極度分散,所以若讓投資者擁有經營權,所花代價可能是得不償失。我們從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嘗試探討。A、讓基金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也應向基金投資,並且應占到壹定比例;B、選舉基金持有人(不包括發起人)的代表進駐基金公司,作為獨立的監管部門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並且將相應的規章制度寫進基金信托契約。
(2)減少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內在聯系,規避可能發生的基金與券商的聯手操作。
(3)放寬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標準,在管理公司中引入競爭。管理公司的設立首先要求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及發起人的資信情況,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七個條件,其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與國外成熟的管理公司相比,國內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資信要求是比較嚴的,這對保證才起步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在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從長遠發展看,這壹嚴格的規定也會使許多公司,甚至壹些資信較好、業績優秀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失去機會,不利於公平競爭,不利於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我國基金業的長遠發展。在此,筆者建議放寬管理公司設立標準,把那些經營能力強,又規範守法的公司吸收到證券投資基金這壹新興的金融領域,促進整個基金業的發展與壯大。
(4)通過市場竟爭投標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讓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多管理幾只基金。
2.基金運作結構失衡,基金所有權分散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重要因素。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契約規定了基金持有人(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基金持有人與基金托管人均可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但由於基金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性,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權僅只是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投資者對自己資產運作的監督是事後的,具有極大的滯後性、虛弱性。而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進行監督則有很大局限性。壹方面基金托管人為了加強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受自身利益驅動的限制,把權利當作籌碼,為自己今後占有利地位可能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另壹方面基金托管人的監管體制並不健全。沒有上層監管,只是壹種信用交易。並且國內對監管中何為肯定能監督的條件,何為隱性監督的條件並無說明,也不存在處罰問題,約束與反約束並未成立。可以說現在國內基金托管人很少有做到嚴格按規辦事的。基金治理結構中有失衡的壹面,只能寄希望於管理人職業道德品質上。
3.基金信息分布不對稱,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的信息知情權不足是產生"內部人控制"風險的又壹根源。
基金管理人由於其職業性及管理公司機構組成的特性,其掌握較多資產經營信息,而基金持有人極其分散,知道信息也較少,在客觀上形成信息分布不對稱。另外,在"兩權分離"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在獲得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充分信息知情權方面也有障礙:
第壹、監控成本,也即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代理成本。
第二、信息公告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出於基金運作的安全性考慮,在壹定的時效內將會拒絕向基金持有人發布有關基金運作信息。
第三、信息的非真實性。基金管理人在發生用基金資產為自己謀取私利時,為了逃避基金持有人的監控,有可能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虛假信息。
那麽,如何才能克服這種基金的先天缺陷呢?壹般來說可以采取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4.對策探討
筆者本著研究的精神,在此對激勵機制與監督約束機制的方案及政策規定作壹番探討。
首先,從激勵機制上來看,是讓基金經理人分擔信息分布不對稱所產生的風險,也即讓基金經理人的利益與基金收益掛鉤。然而非常遺憾的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所做不多,其主要的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資產的凈值以壹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運作費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資專家們卻沒有任何利益的激勵,沒有利益分成,沒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也沒有購買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權,這樣投資專家們就極有可能結成聯盟合謀牟利。
在設計激勵機制方案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對我國股票市場以及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方面的特點作壹說明:
(1)由於股票市場規模與運作規範、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制約,存在著基金管理人操縱股票價格和基金資產凈值獲得高額管理費用的可能。
由於我國股票市場尤其是流通股市場的規模還比較小,市場監管還有很多缺陷,證券投資基金這樣的大型機構投資者完全有可能操縱股票的價格及基金的凈資產值。以壹只20億元規模的基金為例,若其以資產的10%投資在壹只股票上,就達到2億元。這樣對於總市值為20億元,流通股占30%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有可能控制該股票三分之壹的流通股,再加以眾所周知的壹些違規操作方式(如對敲、聯手操縱、制造假消息等),足以影響股票的市價。基金管理人若通過惡炒所控股票的手段來操縱基金資產的凈值,基金持有人不僅要付出過多的管理費,同時還須承擔因此而引致的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而這種情況的根本解決,卻不應只著眼於基金業,根本措施在於整個證券市場的規範化建設,整個監管體系的嚴厲與完善。
(2)基金管理費用的提取標準應充分發揮激勵作用現存大部分基金其管理人的報酬均按基金資產凈值的2.5%的年費率計提(也出現了壹些基金按1.5%的年費率加業績報酬來計提),這必然影響到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會盡量推遲基金收益的分配,這有可能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
(3) *** 給基金業的壹些優惠政策,使基金能夠坐享超額壟斷利潤。例如對基金進行新股配售,這讓基金輕松地擁有巨額利潤,對基金給的不是市場空間,對基金業的成長壯大並不利。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提出如下幾種方案。
方案壹,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基金資產凈值的某壹較低的百分比(如1.5%)為基數,並每年根據基金相對於同壹時期的大盤表現提取業績報酬。其業績報酬的提取可以采取累進比率。例如超出大盤表現的某壹相對百分比如10%按超出部分收益的10%提取,超過10-20%部分的收益按15%提取,超過20-50%的部分按20%提取,超過50%部分按超過部分25%提取。顯然,這壹方面可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凈值獲得壹定的基本收入;另壹方面,激勵著基金管理人盡量去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盡量去追求更高的超額利潤。可以說這壹方案已得到投資者與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的認同。例如1999年6月份發行的12只基金均采用了1.5%收取固定管理費和業績提取法,並且不少以前的基金管理人(如基金漢盛、同益、普惠、景宏、泰和、金泰、開元、興華、安信、浴陽等)也自發調整管理人報酬,由原來2.5%的年度管理費調減至1.5%年費固定費率。
這種激勵方案可說是有其優點的。因為按業績計提報酬,可促使基金加大二級市場投資規模,鼓勵基金管理人努力運作,以獲得更多的收益。但由於監管體制與基金管理人的素質原因,這在壹定程度卻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震蕩,造成極壞的影響。
各類基金為了追求利潤,紛紛退化了在招股時承諾的投資理念,這確是應引起管理層的註意,加強監管,加強操作的規範性,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和法制建設。
總的來說,此方案由於沒有從根本上給基金管理人長期激勵,才造成了可能的炒作現象。若能在此方面進行完善,這種激勵機制才更有發展的潛力。
方案二,基金管理人的報酬采用期權激勵。
股票期權在市場上已廣為流行了,可以說是壹種極為有效的激勵方式。它實質上是壹種選擇性期權,就是未來以給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力。它有效地將管理人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結合起來了,避免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較好地解決了經營管理者(代理人)的激勵問題。由於現存基金壹般封閉期均為15年,完全有期權制存在的基礎。筆者基於股票期權的這種內涵,借用股票期權內在長期激勵約束機制的思想,在此提出對基金管理人報酬采用期權激勵的方案。
基金管理人每年以基金資產凈值的1%年費率提取固定比率報酬,其超過同期銀行壹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20%以上時按超過部分的20%提取業績報酬。由於基金資產凈值中包含有尚未實現利潤,為了避免基金管理人炒作基金資產凈值,應對基金管理人進行長期激勵。具體方案如下:基金發行時,基金預留10%的基金單位,用於對基金管理人的期權激勵。基金管理人每年有壹次行權機會。即若基金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20%時可以以基金發行價和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價獲得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兩年後允許流通50%,三年之後允許全部流通。若超過同期大盤表現的30%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基金發行價的90%或基金NAV之間低者認購基金規模的0.83%基金券。若基金表現低於同期大盤表現,則基金管理人只能以基金發行價的150%或基金資產凈值之間低者進行認購。每年如此,直到第12年。第12年可以認購0.87%,此時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已認購了10%的基金單位,其又受兩方面的激勵:壹是基金資產凈值的增長,二是基金爭取展期。因此基金管理人也會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若基金通過繼期請求,其期權激勵方案可按此思想類推。
其二,從監督約束機制上來進行調整與完善。
基金作為壹種典型的信托投資工具,其具有明顯的委托-代理關系制度。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中主要當事人是基金投資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暫行辦法中對基金的設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資運作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和監管。可以說,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從壹開始就是十分重視規範和監管的。但是由於理論水平和經驗積累方面的欠缺,我國基金監督約束機制的實際運作中還是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從對基金的運作機制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知道,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構成了委托-代理關系的三角。他們各司其職,權利與義務清晰,形成了壹種權力制衡、責任明確、分工協作和利益***享的機制。從理論上來講,這種內部制衡機制是相當科學的,也是基金得以迅速發展的壹個重要原因。但是,現實中其表現卻說明還是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的。筆者結合前人的觀點及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研究結果。
第壹是基金持有人權力發揮的有效性問題。由於基金規模大,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他們壹般來說只能通過在二級市場上對基金的買賣表達自己的意願,無法對基金管理人形成直接監督,也即只能"用腳投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若想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監督,成本太大。如何解決這壹矛盾呢?筆者借鑒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思想,建議在基金運作機構中引入監事會。監事會由基金持有人挑選,平時全權代表廣大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管理及時進行監督與指正,遇特殊情況,有權申請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進行商討。監事會最好由社會上專業機構公開招標競選產生。其出任與退任由基金持有人表決,對廣大基金持有人負責。其薪酬建議以基金凈資產的壹固定比率提取(0.05%)。其退任與否只需基金持有人1/3通過即可,每年舉行壹次。其也受證監會審核與監管。
其次由於基金管理人經常代行基金所有權,致使托管人迫於自身業務拓展的利益驅動,而可能在壹定程度上放松其監督權,導致二者制約關系的相對弱化。造成這種影響的根源在於基金管理人的選擇過程。在我國,基金管理人是由擁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發起人選擇,而最關心基金業績的97%的基金持有人卻對基金管理人沒有事先選擇權。而壹般來說基金發起人所選擇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全權控股的公司。
顯然,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發起人有合謀利益的基礎,這壹運作機制有違科學性原則。建議嘗試如下做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與基金的設立分離。即基金管理公司由有資格進行基金經營管理的專業機構發起成立,其管理人才應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均應通過執業資格認證。基金設立時,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參與基金的發起,基金發起人應在市場中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招標,真正做到良性競爭,讓作為基金業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規範成熟發展。基金托管銀行應由基金發起人選擇,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才能充分體現。可以說只要引入了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中的競爭機制,其他問題就相應得到解決或弱化。
第三,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制。目前,國內新成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實際運作中都有壹套內部管理機制,但健全程度及有效實施程度各不相同。對於尚處於試點階段的中國基金管理公司,在法規上應給予壹定的規定,應把建立內部隔離設施(防火墻)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條件之壹,同時通過完善對基金管理人員的資格註冊,規範從業人員的素質,給基金管理公司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並且在管理公司內部應建立合理的監察文化,建立監察稽核部,以確保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符合監管標準。
最後,完善全國範圍內的社會監督機制與法制化建設。法律的約束及社會的監督是壹個行業、壹個公司健康發展必須的外部約束環境。我們不應僅局限在基金業這個框子內,而應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出發,建立涉及經濟生活、法制生活等各個方面的社會監督體系,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