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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二節集中結算違約處理

第六十壹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儲結算參與人違約時暫不交收或者扣劃的證券和資金。

第六十二條結算參與人違反資金交收合同時,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違約結算參與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證券結算劃轉指令,在當日該結算參與人的全部應收證券中,列明與實收資本等值的證券種類和數量及其對應的證券賬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交付給該結算參與人。並指定不足金額等值的證券種類和數量,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不交付給結算參與人。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有效的證券結算支付指令的,應當按照結算業務規則向結算參與人交付相應的證券,將暫時未交付的證券轉入專用結算賬戶,並通知結算參與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足資金或者提交結算擔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有效的證券支付交收指令的,為結算參與人重大結算違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應當交付給結算參與人的證券全部劃入專用結算賬戶,暫不交付給結算參與人,並通知結算參與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足資金或者提交結算擔保。

暫時未交收的證券、補充資金或者結算擔保不足以彌補違約金額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扣劃結算參與人的自營證券,並在劃入專用結算賬戶後通知結算參與人。

第六十三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運用資金,完成與交易對手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

(a)違約結算參與者的抵押品的現金部分;

(二)違約結算參與人在證券結算互保基金中支付的部分;

(三)其他結算參與人繳納的證券結算互保基金部分;

(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六十四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暫停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額的應收款項。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暫停資金劃入專用結算賬戶,並通知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證券,或者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使用下列證券與交易對手結算參與人完成證券交收:

(壹)違約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於抵銷的同壹證券。

(二)委托證券公司以專用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買入同壹證券。

(三)其他來源的相同證券。

第六十六條違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資金和證券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處分違約結算參與人提供的擔保物、擔保物存管機構回購的質押券,並賣出專用結算賬戶內的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用於彌補違約結算參與人所欠的資金、證券及相關費用;如有剩余,應返還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不足支付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收回的證券或者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基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予以彌補。證券結算互保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依法用於彌補損失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繼續向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第六十七條結算參與人違約交收資金或者證券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違約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違約金計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六十八條結算參與人發生重大結算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壹)暫停或者終止辦理部分或者全部結算業務,暫停或者撤銷結算參與人資格,並請求證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請求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的處罰。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請求證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的具體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商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六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基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對違約結算參與人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置措施的,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年度報告中予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