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維修基金是開發商交還是業主交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繳納 第六章 物業維修基金 第六十壹條 物業***用部分實行物業維修基金制度。 第六十二條 物業維修基金歸集、使用與監管遵循審批、使用、監管分離原則。 第六十三條 新建物業首期物業維修基金由業主按市政府規定標準交納;本條例實施前已出售的商品住宅,由業主按市政府規定標準交納;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交納。 第六十四條 物業維修基金的本金和利息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用部分的大、中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五條 物業維修基金應維持壹定的數額,不足部分由業主續交。 第六十六條 物業維修基金應在銀行專戶存儲,實行按棟建帳、按戶核算制度,並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專門機構負責監管。 第六十七條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壹)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自己承擔; (二)部分***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用部分的業主分擔; (三)全體***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因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導致物業***用部分未到維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維修、更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分擔相應費用。 專有部分、部分***用部分和全體***用部分的範圍根據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八條 負責維修基金監管的專門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定期將物業維修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進行公示,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 物業維修基金歸集、使用與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