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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稅收優惠政策

1,面向對象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以專職照料、日間照料、上門服務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飲食救助、緊急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務。)

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契稅:房屋和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免征契稅。

房產稅:向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擁有的或者通過租賃或者無償使用取得的用於向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擁有或通過租賃或無償使用獲得的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和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他: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和土地免交不動產登記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確實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幼、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第76號)——本公告自2025年6月19日至2月31日執行。

2.面向對象

社會保障基金和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

增值稅:對社保基金和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範圍內,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和生息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社會保障基金和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範圍內取得的歸屬於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視為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托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先征後退;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轉移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不屬於印花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印花稅。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印花稅。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

3.面向對象

企事業單位

企業所得稅:

壹是允許扣除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其在職或在職的全部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企業所得稅:

壹是對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投資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捐贈的,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允許全額扣除。

其他:

對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投資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土地、車輛車船使用稅。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4.面向對象

個人

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休費、退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作為專項扣除從納稅人的收入中扣除。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納稅人贍養壹個或多個被贍養人的撫養費用,按照以下標準統壹扣除: (壹)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攤扣除額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額不能超過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贍養人約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約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須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於約定分配。具體分攤方式和金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周歲的父母,子女已經去世的祖父母)

政策基礎

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65 438+08]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