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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可以報銷的門診項目

法律主觀:

門診 醫療保險 怎麽報銷2014門診醫療保險報銷介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皆為可報銷單位 據悉,壹般診療費在已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及開展醫保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即最小的行政區劃級別的醫療機構,含行政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執行。 掛號費、註射費都是可報銷項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現有的門診掛號費、門診診查費、註射費(含肌肉註射、靜脈註射、皮下輸液、靜脈輸液、小兒頭皮靜脈輸液)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並為壹般診療費,不再單獨設立藥事服務費,不再執行合並的原項目收費標準。而這些壹般診療費,今後均可用市民的醫保基金來支付。 壹次醫囑費用10元,醫保基金擔負80%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壹般診療費暫定為10元/次(指壹次醫囑),壹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壹般診療費暫定6元/次。 參加城鎮 基本醫療保險 人員因病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壹般診療費,醫保支付8元,個人負擔2元。在壹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發生的壹般診療費,醫保支付5元,個人負擔1元。 參保居民足額繳費後,可享受多項門診統籌待遇。具體來說:定點醫療機構類別不同,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報60%,壹類定點醫療機構報50%,二類定點醫療機構報40%;年度內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不設起付線;參保居民門診統籌支付限額,限當年使用,下年度不結轉、不累計;享受門診規定病種醫療待遇的參保居民,可同時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